各位國考戰士&前輩們好,小妹最近在念刑法阻卻違法事由章節,想起之前期中考試的題
目
甲為雙腳殘廢的農場主人,某日撞見鄰居小孩(國小)乙竊取其農場內作物玉米ㄧ根(已得
手)而欲逃走,遂拿手槍瞄準乙的大腿開槍,導致乙大腿受傷。
本案甲可否主張阻卻違反事由?
小妹自己的想法是
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而構成傷害罪,雖然防衛情狀有了,防衛行為也有了(足以排除現在
不法侵害且甲腳瘸開槍是唯一做法),但是其所保護的法益(ㄧ根玉米的財產法益)與乙的
身體法益相較之下具有懸殊差異而絕對失衡,故甲不得據此主張正當防衛。
有想過可不可能成立緊急避難,但是在利益衡量時,這種防衛型避難要求保全利益非顯低
於犧牲利益,但我在上述討論正當防衛時就認為身體法益>>>ㄧ根玉米財產法益,那在這
裡也會被打掉,所以甲也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以上是小妹個人想法,不知道其他國考戰士&前輩們的看法??
另外記得題目還有另一種是增加了乙是累犯的要件,不知道這樣對論述是否有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