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之請求權時效問題

作者: wowisgood (尋)   2017-07-17 20:03:07
根據行程法131,行政機關對人民只有五年
我的問題就是
假設人民跟機關訂定公費生的契約,要求人民畢業後要考到證照
他念了十年,然後沒履行,行政機關最多只能跟他要五年的錢?
感覺這樣有點怪怪der...求解QAQ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煙雨斜)   2017-07-17 20:06:00
請求「權」和請求「額度」,會分嗎?
作者: kevin978512   2017-07-17 20:11:00
是說機關從得行使請求權時起5年內行使 不是只能追還5
作者: wowisgood (尋)   2017-07-17 20:12:00
哦哦哦!太讚了感謝回答,難怪我一直覺得有點矛盾
作者: starnotice (阿乖乖)   2017-07-17 20:21:00
自行政機關合理期待時。向後算五年為請求權消滅時效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7-17 20:49:00
131條是處分在用的時效,然後時效起算請看102年11月決議。
作者: wowisgood (尋)   2017-07-18 18:52:00
是說我發現我這題好像正反意見都有 QQ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7-18 19:42:00
違約金債權的消滅時效是基於行政契約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而來,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要準用民法249條至251條,而民法債務不履行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起算時點有兩說,一說認為以原給付債權可行使時起算(即區分是否訂有清償期決定),另一說認為以債務不履行時起算。所以你的問題本身就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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