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門上班,途中遇到現就讀國中之鄰居乙,由於熟識,即順道載乙上學,甲載乙 往學
校路上遭 A 貨運公司之送貨員丙與違規超速之自用車駕駛丁撞到,甲、乙均受 傷,
查丙、丁過失相同,甲有百分之十 之過失。
想請教一下這題 乙 依184 185向甲丙丁求償 丙丁各付45%過失責任 甲付10%
而乙又因是被甲載的客人 甲是他的使用人 依217第三項 乙要承擔甲的過失
也就是 乙也要負10%責任 書上寫 乙可就剩餘90% 對丙丁 求償 (三萬x90%=27000)
那我不懂地方是 那乙對甲 可以求償多少呢? 這書上就沒寫了
乙10% 甲10% 丙丁各45% 這樣不就變110%了嗎....
乙10%過失 去跟 也是甲10%過失 求償 依法條217第三項 乙要承擔甲過失
乙自己有過失 我是覺得 應該自己吞下 不能向甲求償 只能向丙丁求償剩下90%
當然這樣好像有點奇怪,,,, 但是法條就寫 乙要承擔甲過失 這塊要怎麼解決
有什麼理由 可以繞過這條法條 解釋說乙去向甲 求償那10%的金額嗎
不曉得有人知道 我的問題點嗎@@? 麻煩先進指點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