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打給賀 胎嘎厚~
爬文發現只有一篇去年相關討論,
但是太好奇了想知道大家的習慣!
行政法作筆記常要重複寫一些專有名詞,
所以看到有些老師們會用英文簡寫代替,
我看過的有以下:
憲法:C
大法官解釋:J或#
行政程序法:APA或AP
行政處分:VA
行政契約:VV或KT (為什麼差這麼多?*)
行政機關:BH或HB
法院:G (爬文還分G1地院G2高院G3最高院)
原告:P
被告:D
請問大家的老師還用過什麼英文簡寫嗎?
(其實超想知道行政訴訟法有沒有縮寫的啦,
每次寫行訴都好煩,還會想成刑訴...XD)
題外話,順便問問大家各種判例又怎麼簡寫呢?
隨便舉例如下: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168號判決
>最高行99判168號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1004號裁定
>最高行101裁1004號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3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最高行102.3第2次聯席會議 (還是好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738號判決
>北高行100訴738號
不知道大家的書寫習慣是怎麼樣呢?
(直接寫"實務見解"除外,這樣也太簡潔了啦~XD)
落落長廢話完畢,預先感謝大家的回覆!<(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