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柳震的總複習
有個題目
甲乙計畫先悶死A後棄屍
但A沒有被悶死卻死於後續的棄屍行為
他講到說結果延後發生有兩個學說
概括故意說+嚴格故意說
因為我一直都是以概括故意說為主
可是柳震說嚴格故意說的情形下可以成立過失共同正犯
所以甲乙可以成立過失共同正犯
卻沒有交代理由 讓我很頭痛 怎麼想都不對
過失怎麼會有共同犯意聯絡
他又說這是陳子平老師的學說 強烈推薦採此說
當然採哪說不是重點 但過失共同正犯這邊我真的想不通
請前輩幫忙解惑
另外
柳震有講到說客體錯誤的解題SOP
1.抄題目 2.點出客體錯誤 3.依法定符合說不阻卻故意
這樣不交代理由OK嗎
雖然是可以節省很多時間
總覺得柳震教得跟我學的有很大的差異(解題技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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