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基本的問題...自己的觀念不夠清楚
遺贈是不是只限於"非法定繼承人"才會算是遺贈?
看書對於遺贈的定義只寫"將其財產無償給予受遺贈人之單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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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甲有二子乙丙,甲死亡時留有財產100萬及遺囑指定乙90萬、丙10萬
按照原先各半的繼承比例應是乙丙各50萬,乙多出來的40萬是否算是"遺贈"?
(意即甲同時是受遺贈人及繼承人還是只是繼承人)
會有這個問題主要是遺贈本身並不會當然取得所有權,兩者應該要有所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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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算是遺贈的話:
甲的遺囑多給乙的不算遺贈,而民法1225只規定"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
就不會有1225所謂的遺贈侵害特留分??
不用管1225了照樣甲90萬乙10萬?
觀念不清楚求解QQ
(已解決,1225解釋上包括所有死後處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