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性騷二審無罪變有罪不得上訴 大法官:違憲
蘋果日報(更新:新增動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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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性騷擾等輕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是二審定讞案件,
但有些個案一審判決無罪,二審卻改判有罪定讞,或是一審有罪、二審變無罪定讞,
造成當事人不服氣,希望能有上訴第三審的機會並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752號解釋,
宣告相關法條限制竊盜、性騷擾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者上訴,是違憲的,
但限制一審有罪、二審也有罪的案件上訴,並未違憲。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
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
背信罪、恐嚇罪、贓物罪,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
有宜蘭張姓男子觸犯竊盜等罪,其中攜帶凶器侵入住宅竊盜罪,一審獲判無罪,
但二審逆轉改判有罪,各罪判處9月至11月不等。
另有高雄陳姓補習班老師被控性騷擾強吻女學生,一審認為證據不足判他無罪,
但二審改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張、陳兩人不服一審無罪、二審逆轉有罪且案件就此定讞,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民眾涉案「初次被判有罪」後,為了避免錯誤造成冤屈,
「至少應給一次以上上訴救濟機會」,因為這是保障訴訟權的核心內容,
因此相關規定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至於一審有罪、二審仍判有罪定讞的案件,大法官認為由於當事人一審被判有罪後,
已有上訴二審的救濟機會,限制他上訴第三審,
並無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強調,由於此釋憲案聲請者是竊盜、性騷擾案,
因此大法官只針對這兩項罪名的上訴狀況作出解釋,
往後觸犯這兩罪而二審被改判有罪的被告,都可以上訴第三審,
包括以今天為基準,二審判決後尚未超過上訴期限者,
至於其他詐欺、贓物等罪是否也適用,
呂太郎說:「不方便進一步解釋大法官的解釋,
不過司法院已決定遵照釋字第752號解釋的意旨,
推動《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法,讓其他詐欺、贓物等罪也一併適用。」
(丁牧群/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