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原因自由行為兼客體錯誤

作者: JAJAFA (不是說好不打啵)   2017-07-31 21:08:19
各位好,最近在念原因自由行為時,看到撲馬的破裡面討論的題目
甲教唆乙殺丙,乙為了壯膽而喝酒陷入酩訂狀態,之後衝入丙家卻將丙之子丁誤為丙而殺
之,試問甲,乙之罪責。
在討論乙對丁的罪責時,撲老師認為這裡應採具體符合說為當,但是之後採例外說或前置
說又得到迥然不同的答案


卡了很久還是不懂為什麼例外說會論殺人既遂…有強大的同學可以解惑嗎港嗯><
===========================板規宣導,ctrl+y可刪除 ============================
(三)課業文規範:
1.課業文不以標題和分類為標準,以文章內容為實質課業文審查。
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3.發表課業文應附上來源、題目、自己解題想法,違者刪除。
4.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作者: loveway (太陽)   2017-07-31 21:11:00
撲馬老師的書?!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7-07-31 21:56:00
「著手」的時間點
作者: waterlovers (waterlovers)   2017-07-31 22:57:00
用例外說就不用考慮前面喝酒行為了..只看後面有沒有殺人故意..就是一般的等價客體錯誤而已前置說,就把喝酒前的人跟喝酒後的人當成兩個人看待類似間接正犯..所以算是打擊錯誤..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