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非司法院解釋憲法所審查之標的?
(A)行政機關之通案函釋
(B)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
(C)判例
(D)地方法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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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5 年 - 105年初等考法學大意#38018
答案:D
17 關於我國釋憲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B)人民就其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判例,認有違憲之疑義者,得聲請大
法官解釋
(C)法官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判例,確信有違憲之疑義時,得聲請大法
官解釋
(D)人民就其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所引用之最高法院決議,認有違憲之疑義者,得聲請
答案:C
覺得奇怪的是,第一題認為判例可以為審判標的,第二題又認為不行?
另外,自己做考古題跟看阿摩的解析,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普通法院只能就適用法律違反
憲法聲請釋憲,命令違反憲法則不行,有疑問的是,這究竟是如何導出來的呢?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第五條,也只有就最高法院跟行政法院規定,好像沒有針對普通法院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