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民法無權代理

作者: Zeel (我本將心照明月)   2017-08-11 11:58:07
※ 引述《RoyHoliday (RoyHoliday)》之銘言:
: 今天假設有這樣的情況:
: 甲對乙自始限制代理權範圍(購買100萬以內的車子)
: 並同時書立授權書
: 但授權書上沒有載明乙之代理權範圍受限制
: 並且乙對外出示該授權書
: 購買110萬的車子
: 這樣的情況下,究竟該當哪條?
: 是170狹義無權代理嗎?
: (逾越自始限制)
: 可是又有表見事實存在
: 似乎又可適用表見代理?
個人思路,請前輩們指正:
甲對乙的授權限制只存在甲乙之間,對丙而言,無從得知授權的事先限制範圍。
而乙丙之間的狀況,乙既然有出具甲書立之授權書,符合創造外觀+當事人可歸責
(甲未不寫明代理範圍)+相對人丙為善意無過失,故成立169的表見代理。
因此,甲丙的法律關係應該適用107條,甲不得以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丙。
實務上似乎是採此說:
https://www.ptt.cc/bbs/TransLaw/M.1174136556.A.8F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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