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國際私法第26條

作者: KKsnow (要衝兩千分了!!)   2017-08-17 10:04:09
條文:
第26條(商品製造人責任之準據法)
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之法律關係,依商品製造人
之本國法。但如商品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該商品於下列任一法律施行之地域內銷售,
並經被害人選定該法律為應適用之法律者,依該法律:
一、損害發生地法。
二、被害人買受該商品地之法。
三、被害人之本國法。
例題:
我國人甲對在美國生產、製造的日本汽車公司購買汽車一台,運回台灣,結果在台因剎車
失靈車禍。向我國法院訴請該日本公司負損賠責任。
老師講解:
第一階段-準據法選擇
商品製造人本國法~日本、2.被害人本國法~台灣、3.買受地法~美國、4.損害地法~台灣
整理:日本、台灣、美國、台灣
第二階段-被告抗辯:商品製造人不同意或不可預見,產品會在台灣出事
老師說→所以刪去以台灣為選項的準據法→刪掉第一階段的2、4
第三階段-被害人選法
就僅剩的日本法、美國法 二選一
個人問題點在第二階段被告抗辯,因不同意或不可預見,產品會在台灣出事
老師說,刪掉第一階段的2、4
但個人認為只有4的受損地法該被刪除而已
因為買方是台灣人,是在買賣當下就知道的事
如果本題是
英國人(在台灣工作),放假時在美國跟日本公司買汽車,結果運回台灣,
在台灣因煞車失靈發生車禍。
如此一來,第一階段的2也該刪掉嗎!?
煩請高手解答,或者有高點-伊台大的聯絡信箱 可否讓我寄信給他一問
因為我是看他的視頻的
作者: allesvorbei (如果、聽說、可能)   2017-08-17 11:51:00
第26條可以理解為1. 如果該商品不是要行銷到當地的,就依照商品製造人2. 如果該商品是要行銷到當地的就依照1.2.3.的步驟。從內容提示中我們無法確定日本廠商是否要將該車款賣到台灣,所以是第一種情形,除非受害人可以主張日本廠商卻有行銷該車種到我國的意圖才可能主張但書二跟四都是但書情形,自然會被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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