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原住民特考.四等法警.法院組織法第二題
二、何謂判例?承審法官發現判例有違憲疑義,得否聲請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解釋?(25 分)
每次考試完,各家老師都迫不及待告知「考點命中!在XX講義第XX頁!」
好奇這題的後段有哪位老師的講義命中??
(其他題目一、二前段、三、四都老梗、時事修法題)
我的想法:
聲請主體是「承審法官」不是人民,自然無釋字374(154、177、185
、243、271、368、372)適用,因釋字374是指人民聲請,將判例視同
命令審查。
至於承審法官聲請呢?
根據釋字687解釋理由書:(本號解釋聲請人是錢建榮法官)
因判例乃該院為統一法令上之見解,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法律尚有不同
,非屬法官得聲請解釋之客體。上開二聲請解釋部分,均核與本院釋字第
371號及第572號解釋所定之聲請解釋要件有所不合,應不予受理。
「上開二聲請解釋部分」指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三0六八號及
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0三八號判例
插個話,釋字687許宗力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很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