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中華民國國民某甲與外國人民某乙在國外結婚後,某乙以依親為由,
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駐外館處以其入境違反公共利益為由,
予以否准。請問某甲得否認為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以駐外館處為被告,而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5 條 第 2 項課予義務訴訟?
參考法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
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
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
十二、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第 2 項)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我知道這題主要還是引103的決議 列肯否兩說
不過我用保護規範理論解 才拿五分...
我引釋字j469 四個標準解的,解題順序大概是:
此法是公法性質→法未明文規範主觀公權利→依保護規範理論四個標準判斷
有無主觀公權力→結論
請問板上大大 這題是否不能用保護規範理論? 是我哪裡觀念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