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發問今天就回復 考選部非常有效率!
由於有500字元限制 詢問內容較為簡短
回復雖很官方制式化 但也算迅速回復
詢問內容:
針對106年度的司法官考試以及律師考試題目內常見的標語:
"答題內容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記個人意見";
這樣標語可做各式解讀:
甲說.同一考題爭點須同時具備相關學說、實務見解、個人意見,才能獲得基本分,
乙說:同一爭點應至少提出學說或實務見解,並附個人意見做選擇始能取得基本分;
丙說:是否提出實務或學說並非重點,重點在對爭點具體論斷亦即法學方法中的"涵攝",
沒涵攝沒基本分。
究竟出題者於題目上標註如此警語,是想提醒哪一種說法?
不一樣的說法營照不同的準備方向,
甲說適合作學問者,然國家考試之時長與提供之資料是否適合挑選如此人才?
乙說適合考試方向,然與目前多數判決寫作方式未盡相同,亦侵害考生言論自由中
的不表意權,可能使出題改題者有心證上的突襲!
丙說較像是多數法院判決的寫法,然是否適合在測驗考試資格應容審視。
時值考制改制,改題的標準即考試方向,改題老師有專業判斷餘地,
然非無一定標準;司律係貴部舉辦考試,準備科目最多,最多考生長期關注者,
適當公布改題標準,使長期準備者避免迷惘考海之中,不適合者早日投入社會,
難謂非貴部能為社會大眾所做貢獻,還望善盡闡明義務。
考選部回復:
先生/女士您好:
一、本部舉辦之各項國家考試,均依據典試法相關規定辦理各項典試事宜。
依典試法第9條規定,有關命題標準及擬題,係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行之。
爰試題之命擬係屬命題委員之職責,本部於辦理命題作業前,
均充分告知命題委員有關考試等別、類科、應考資格、應試時間等資訊,
並檢附「命題規則」、「命題注意事項」及「命題大綱」等資料,由命題委員
基於法律之授權,秉諸學識素養為專業獨立之智識判斷。
另有關應考人考試成績之評定,係由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
運用其個人學識素養與專業經驗,就應考人答題內容,所作之獨立公正之判斷
與衡鑑,為求考試評分標準之公平客觀,於評閱試卷之首日,例由典試委員會
該分組召集人召開試卷評分標準會議,會中由召集人、典試委員、命題委員及
閱卷委員共同商定申論式試卷評閱標準,閱卷委員閱卷時,則參照試卷評分標準
會議之決議,依應考人實際作答情形詳為公平、公正之評閱,典試委員長及召集人
並於閱卷開始後依閱卷規則之規定,隨時抽閱試卷,整個試卷評閱程序極為審慎嚴謹。
二、依典試法第27條規定,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1、任何複製行為。
2、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3、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
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因此,本部網站僅公布考畢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僅供閱卷委員評分參考,對外不予公布。
三、感謝關心考政,謹致謝忱,來函有關公布參考答案意見,錄案轉本部特種考試司、
專技考試司參考。
以上說明,謝謝您的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