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稅法問題

作者: alvn (低 調)   2017-10-28 03:42:14
請問各位版大們
陳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採列舉扣除,
其合規定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35萬元,
當年度陳君有以下數筆利息所得:
(1)台灣銀行存款利息所得3萬元 (2)台北公司利息所得1萬元 
(3)郵局存簿儲金利息所得1萬元 (4)郵局定存利息所得1萬元
 (5)日本勸業銀行存款利息所得2萬元 (6)台塑公司公司債利息所得2萬元,
可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金額多少?
我的算法是35-台銀的3萬-台北公司利息1萬-郵局定存1萬-日本勸業(更名為土銀)2萬
算出來是28萬
但解答是29萬
請問是我哪邊觀念有誤嗎
再請各位大大給予提點
謝謝...
作者: leennz (louse)   2017-10-28 06:27:00
為什麼要扣台北公司利息所得?應該不屬儲蓄,而是借貸關係的利息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10-28 11:55:00
減 儲蓄特別扣除額=不包含郵局活存以外的金融機構利息
作者: Annasui0120 (LULU)   2017-10-28 18:12:00
儲扣145,2非儲蓄3免稅6分離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10-29 08:34:00
不是減利息所得,是減儲扣...不信你看所得稅法而儲扣就我還有樓上樓下的推文啦,看法條勿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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