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版大們
陳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採列舉扣除,
其合規定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35萬元,
當年度陳君有以下數筆利息所得:
(1)台灣銀行存款利息所得3萬元 (2)台北公司利息所得1萬元
(3)郵局存簿儲金利息所得1萬元 (4)郵局定存利息所得1萬元
(5)日本勸業銀行存款利息所得2萬元 (6)台塑公司公司債利息所得2萬元,
可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金額多少?
我的算法是35-台銀的3萬-台北公司利息1萬-郵局定存1萬-日本勸業(更名為土銀)2萬
算出來是28萬
但解答是29萬
請問是我哪邊觀念有誤嗎
再請各位大大給予提點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