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升等-14)A公司申請進口一批貨物,經主管機關核課關稅,A公司認為課稅金額過高,
擬提出行政救濟,下列何者不構成處分違法之理由?
(A)作成課稅處分前,未給予A公司陳述意見之機會
(B)課稅處分未載明理由
(C)課稅處分未載明提起行政救濟之期間
(D)課稅處分未載明公司代表人之姓名
..ANS(A)。
1.未給予陳述意見、記明理由之效果皆為得撤銷;依行政程序法ꜱ14②、③皆得補正,為
什麼答案會是(A)?
2.另,對法人之行政處分如(D)未載明代表人之效果為何?(即違反行政程序法96I①:對
法人書面行政處分之應記載事項)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