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公務員記兩大過免職屬懲戒還是懲處?

作者: kymco9999   2017-11-11 20:12:02
手機排版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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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公務員記兩大過免職應該是屬於懲處
但剛才看到這題
題目:關於對公務員為一次記二大過懲處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員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B)懲處之事由,應由法律明定之
(C)性質上屬於實質之懲戒處分
(D)應由行政法院以判決方式處罰之
答案是D
D沒有問題,懲處是原服務機關處分
問題在C,C的意思是正確的
實質的懲戒處分是懲處嗎?
不太明白實質的懲戒處分
謝謝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7-11-13 13:56:00
考績免職是懲戒 但是走爭訟不是懲戒再審議 參看491583是解釋類推懲戒時效所以本題請用491 跟懲戒法64 釋字583無關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7-11-13 13:40:00
請問您指的救濟程序是?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7-11-13 13:13:00
考績免職是走爭訟 不是懲戒再審議...請看491ac大講別人不懂 我看你最好也釐清一下救濟程序吧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7-11-13 13:04:00
拜託本題是專指一次記二大過之專案考績(考績12)好嗎…扯到一大過丶丁等真的是…若是考人事還分不清前面1.2點,那真的會被慘電…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7-11-13 13:03:00
真要以嚴重性區分乾脆懲處一律不得丁等免職 讓給司法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7-11-13 13:00:00
某幾樓要嘛1.懲戒懲處搞不清楚;不然就2.平時考核丶年終考績丶専案考績關係儍儍分不清。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7-11-13 12:48:00
懲戒不能爭訟 但考績免職的懲戒是特例個人覺得法官以內容定性為懲戒沒什麼實質意義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7-11-11 20:21:00
懲處應該是指比較輕微的記過申誡 而懲戒是比較嚴重的免職 降級等等 因為記兩大過雖然是懲處行為 但是效力會達到和懲戒的效果相同 所以說是實質的懲戒
作者: jiunyug (均)   2017-11-11 20:22:00
No.491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7-11-11 20:27:00
同樓上補充 大法官釋字491參照 主要差異是申訴途徑不同懲戒可以打行政爭訟 懲處不行
作者: kingtseng (tseng)   2017-11-11 21:00:00
參照491號就知道囉
作者: randolph999   2017-11-11 21:09:00
難怪志願役酒駕記兩大過也不一定會汰除
作者: nk111 (1234567)   2017-11-11 21:41:00
c選項是釋字哦。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7-11-11 22:43:00
樓上反串?M大你確定所有的懲處都不能救濟?
作者: siranui1231 (舞)   2017-11-11 22:54:00
懲戒目前法制上無通常救濟途徑懲處如果可定性為行政處分,是複審、行政訴訟如果定性為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則是申訴再申訴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7-11-11 23:00:00
(C)釋字583解釋文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11-11 23:01:00
樓上才是正解
作者: jiunyug (均)   2017-11-11 23:08:00
583引491,解釋的點不一樣,立論基礎一樣583是解釋免職的懲處權行使期間,就這題的四個選項來看,都是考491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7-11-11 23:13:00
懲戒判決確定後,如有懲戒法64條事由,仍可提起再審以資救濟。
作者: kevin978512   2017-11-11 23:25:00
考績丙等=1次1大過 免職=1次2大過 都可復審再救濟有關公務員重大權益及財產請求權
作者: jiunyug (均)   2017-11-11 23:35:00
考績丙等=一次一大過??那個老師這樣教?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7-11-12 00:18:00
建議原波可略過M大丶R大丶K大的推文,以免被誤導XD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7-11-12 00:28:00
喔 我所謂的不行 是指不能行政爭訟 要循內部途徑申訴
作者: kevin978512   2017-11-12 02:14:00
宜列丙等條件 獎懲互抵後累計1記過以上 2大過以下剛去翻了一下 一次記一大過 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作者: shadowpriest (春花夏風秋月冬雪)   2017-11-12 09:52:00
最新公務員懲戒法已經明定免職是懲戒處分了 而記大過規定於公務人員考績法裡 屬於懲處
作者: jiunyug (均)   2017-11-12 10:06:00
考績法的免職跟懲戒法的免除職務是不同的,勿混為一談,這一題就行政法來說是送分題……丙等打複審行政訴訟;記一大過是申訴再申訴復審
作者: akey47742 (紫霜)   2017-11-12 11:07:00
考績法免職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7-11-12 12:15:00
那被記過火掉的效力是可以重考還是終身不得任用
作者: jsj2203012 (公園系男孩)   2017-11-12 16:01:00
區別實益還是以所依據之法律條文跟救濟管道為主
作者: akey47742 (紫霜)   2017-11-12 18:02:00
某幾樓一看就外行人解答滿好笑的
作者: siranui1231 (舞)   2017-11-12 20:04:00
對於研究人事行政的人來說,考績法有「免職」處分跟「丁等」考績是一件很白爛的事情。很多人不懂我覺得正常,因為不合邏輯,但要趕快區分就是。區分方法就是看法條依據,出自懲戒法就是懲戒、其他的就是懲處或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大法官承認形式上是懲處但實質上是懲戒的,就是免職。同樣是免職,救濟途徑依然是看法條依據,懲戒的看懲戒法,懲處的看保障法。
作者: nk111 (1234567)   2017-11-12 20:41:00
ac大,我沒有反串!!只是後面的字沒打完。讓你誤會了。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7-11-13 12:45:00
我是指M大反串,不懂還亂回答....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7-11-13 15:04:00
第一,本題依選項關係觀之,的確就像J大說的,是在考491沒錯;但583也有重申専躧畛Z「免職懲處實質上是懲戒處分」(C選項),如果你在583解釋文找不到C選項的文字再來說我錯。第二丶我前面提到「懲戒處分確定後有法定原因可以再審救濟」是回應S大的錯誤推文,並非針對本題。第三丶不再回應推文,祝大家考試順利!
作者: shadowpriest (春花夏風秋月冬雪)   2017-11-13 16:50:00
我是說記大過是懲處 然而一次記兩大過免職是懲戒 這樣有很難理解嗎?我想問公務員懲戒法的免除職務和公務員考績法的免職是一樣的東西嗎?免除職務的要件是什麼?免職同樣有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的效力嗎?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7-11-13 17:28:00
ac大 了解 我只是希望提供較為準確的資訊畢竟自己也常在網路找答案 總希望得到最正確資訊所以勸原PO 網路資訊參考就好 最好參考有公信力的資源是真的翻遍書本、實務案例都沒有解答 才參考網路求解這題應該沒甚麼爭議 但網路還是滿不確定的 請小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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