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最近上民法總則的課,目前上到 法律行為 這個單元,聽完課和複習後還是覺得很複雜,
觀念還是很模糊,沒架構,不知是怎麼區分的。
像是:
1.債權行為 為何為(負擔行為)?
2.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 為何為(處分行為)?
之後又接到 要因行為、不要因行為?
請問這部分該如何理解呢?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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