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我國釋憲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B)人民就其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判例,認有違憲之疑義者,得聲請大
法
官解釋
(C)法官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判例,確信有違憲之疑義時,得聲請大法
官
解釋
(D)人民就其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所引用之最高法院決議,認有違憲之疑義者,得聲請大
法
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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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6 年 - 106年初等考試-法學大意#59441
答案:C
難度:困難
請問D對是就確定終局裁判所引用之任何見解都可以聲請釋憲嗎?
條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第 6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解釋案件,除憲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者外,準
用本法第五條之規定。
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
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
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
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
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