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ong1234 (加油)》之銘言:
: 問題出處:紀綱刑訴課本p.27-29
: 關於羈押的形式要件其中的拘捕前置原則
: (拘捕所憑之犯罪嫌疑事實與羈押所憑之犯罪嫌疑事實必須相同)
: 我不懂的是那什麼是法院的雙重審查?
哈囉大家早安
很感謝大家撥空回答我的疑惑
經過昨天大家的回覆
目前對於雙重審查的理解為:
1.首先是拘捕前置原則,這是要求檢察官不能違法羈押(要先有合法拘捕才能羈押)
2.而雙重審查是要求法院在審查檢察官提出的聲請羈押時,必須先審查拘捕是否合法,此
為第一重審查(因為偵查中的拘捕是由檢察官所決定為維持公正客觀必須由法院在審查一
次),並了解拘捕之事由,待拘捕確定合法後,再審查是否符合羈押之要件,此為第二重
審查,同時必須確保拘捕之事由與羈押之事由必須一致。
3.我自己的結論:二者是都是在確保不會有A案拘捕而B案羈押之情事發生(如,檢察官想調
查甲所涉及的殺人案但苦無證據,但對甲另案涉及的強盜罪有證據,所以利用強盜罪聲請
羈押,但卻是在羈押後調查和蒐集甲殺人之證據)。惟二者不同之處,應是拘捕前置原則
所約束的對象應是檢察主體,而雙重審查應是約束法院,所以二這僅存有約束對象之不同
如此而已。
這是我目前整理出來的
我也不確定是否完全正確
如何問題,請不吝指教
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