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為92年台大法研考題
警察甲巡邏時間一汽車前車燈破裂,乃要求駕駛人乙停車檢察行照及駕照。在檢察行駕照
時,警察看到後座兩位乘客丙丁狀甚詭異,於是問乙是否得搜索汽車,乙同意。警察搜索
汽車時,在後座扶手處看到一未打開紙袋,警察打開紙袋,發現內有嗎啡。。。。下略(
別的爭點)
這題依周昉老師解答:
1.依照美國實務做法,乙之當時車內情狀,並非不法擁有武器,焉能任意為汽車武器搜索
?
2.縱甲可為武器搜索,究竟其程度僅能搜索乙車[車內容器]?抑或[全車搜索]?恐怕甲無法
善盡舉證責任支持自己之行為。
3.基上所述,依同意搜索規定以觀,乙雖同意甲之搜索,但可能看不出甲是否具有相當性
理由之程度,是故,該丙丁狀甚詭異及合法搜索前提應無合法因果關係,故甲之搜索所得
之證物,難謂合法。
關於1.2點,因無相當性理由不得搜索車內容器或全車搜索,這裡沒有問題。
但第三點同意搜索部分,小弟則有些疑問。
(1)首先,既然已經同意搜索了,應該不用再管美國汽車搜索相關規定。
而同意搜索之發動,並不需以有相當性理由為前提(100台上4580),那為何這裡老師解答
還檢驗相當性理由?就算沒相當性理由不是仍可以發動同意搜索嗎?
(2)第二,同意搜索的範圍為何?照理應是同意搜索者授權之範圍,但像本題並無更多資訊
說同意之範圍,那是否也應限與一目了然法則的範圍呢?也就是不得打開紙袋或抽屜等等
。因為照我的理解,對人翻箱倒櫃侵害權益甚巨,理應為要是搜索才可為之。
何況同意搜索之同意要件要求嚴格,需明示知悉同意效果才行,那搜索範圍部分也應如此
,所以僅能以一目了然法則為限,不得打開紙袋或抽屜。
依此脈絡,警察甲是因打開紙袋不合法,所以取得之證物不合法。
以上是小弟淺見,不知道有沒有哪裡是思考疏漏錯誤的地方,盼各位前輩幫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