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請教一個 因己意屬「中止犯」vs 「客體錯誤」屬障礙未遂 的問題。
王皇玉老師「刑總」(第三版201709)第392頁就「應論障礙未遂 而非屬中止犯時」舉
了一個例子是「強制性交時發現被害人面容醜陋而放棄」,並認此例子從一般通念來看
屬於「行為人個人自發性的意念轉變決定放棄犯行」,屬中止犯。
同頁「尾隨長髮女性後來發現是男性而作罷」屬「客體錯誤」的障礙未遂,
不成立中止犯。
行為人原先以為的客體是「美女」,後來發現是「面容醜陋的女人」;
及行為人原先以為的客體是「長髮女性」,後來發現是「男生」;
敝人覺得從同頁所述的「一般通念來」應該都屬於「行為人個人自發性的
意念轉變決定放棄犯行」(不要求倫理情操的動機),
而且「美女vs醜女」或「女性vs男性」也都屬於「客體錯誤」。
為什麼前者屬「因己意」中止,後者則被歸類在「客體錯誤」的障礙未遂不成立
中止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