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過失相抵
是否要有識別能力?
林政豪那本解題書寫說多數見解採肯定說
可是李淑明老師這本債總寫通說採否定說
因為217是分配責任的問題不是損害賠償的問題 不以識別能力為必要
再來就是217第3項
使用人的問題
判斷的方式到底是以
藉由使用人而擴大其活動範圍
還是對使用人有指揮監督
才有過失相抵的適用
李淑明老師的債總寫
實務上搭乘計程車是採後者對使用人有指揮監督才有217適用
林政豪老師在他的解題書的案例是
如果只是假設男女朋友出車禍 被載的那個人有擴大其活動範圍 有217的適用
這樣判斷標準到底要採哪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