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104年原住民三等行政法申論第二題,有關行政處分附款的定性,題目如下:
《甲向乙市政府依「乙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申請攤販營業許可,經乙市政府審查通過,
發給攤販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三年。該營業許可證背面加註「若因核准設攤地點涉及
私人土地,經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時,應於一個月內提供所有權人同意書,逾期未補正即由
本府廢止原行政處分許可之效力。」嗣後土地所有權人丙不同意甲使用土地,經召開協調
會未果。因甲未能如期取得同意書,乙市政府遂廢止其營業許可。試問該註記之法律性質
為何?甲因獲攤販營業許可,已貸款購買許多營業設備,今因許可遭廢止,受有損失,得
否主張信賴利益之損失補償?》
題目中「應於一個月內提供所有權人同意書,逾期未補正即由本府廢止原行政處分許可之
效力」,我覺得依照最高行政法院103年2月份連席會議決議,應該判斷為附負擔的行政處
分(「逾期未補正即由本府廢止原行政處分許可之效力」只是附帶說明,「應於一個月內提
供所有權人同意書」才是行政處分的法定義務),但看到老師們的解題書上解保留廢止權的
附款,因為連帶影響合法處分信賴保護的廢止原因,想請問各位高手能不能幫忙突破盲點?
謝謝各位好心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