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乙跟丙綁在一間密室椅子上,並各放置一把鑰匙在對方的肚子裡面,密室會定期供應
食物跟水,但如果要離開密室便要殺死對方取得鑰匙。後來在度日如年的煎熬下,乙受不
了每天在密室拘禁的折磨,殺了丙拿了鑰匙逃走。
請問甲跟乙分別犯了哪些罪?
如果甲改變決定認為乙或丙必須在一個小時內殺了對方,否則兩個人都會在密室裡被淹死
,後來乙以緊急避難為由殺了對方,甲和乙的罪刑?
不知道為什麼半夜念書就很容易想到有的沒的…
目前思考的問題有
(1)終身自由權是否得為殺人的阻卻違法事由?
(2)甲利用計謀是否得以推論為間接殺人故意?
(3)是否兩種情形甲都不會被論處殺人罪?亦或是可以以支配地位成立教唆殺人?
不得不說為了限說法官的權利擴張,刑法得出來的結論往往很奇怪啊
自己覺得不管兩種情形,甲似乎都只有成立302妨礙自由罪的空間,除非兩個都死了,而
乙則必須論處殺人罪但得因情形依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事由,跟在執行死刑前被別人殺了,
屬於條件關係的因果關係中斷一樣
大家覺得呢XD 雖然不會考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