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通知函性質,公益訴訟

作者: ev7113487 (馬克自我突破)   2018-03-07 01:19:07
大大好,小弟想請教下列兩個問題,題目如下
1 行政執行法第 14 條規定:「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
繳應納金額……。」,某行政執行分署依此規定,通知某甲清繳應納金額。問:該項通知
性質為何?
答案:此通知單性質為事實行為。
問題:小弟曾作過選擇題有提到補稅通知單性質是行政處分
對於上述兩種皆為通知單,為甚麼一個是事實行為,一個是行政處分?
能依據甚麼分辨嗎 還是只能硬背呢?
2國立 C 大長年以來因校地不足而致發展受限,今有隔鄰之國防部辦公處所有意搬遷而空
出 10 餘公頃土地,C 大乃依國有財產法規定,報經教育部核明屬實,再由教育部、國防
部、財政部三者達成協議後,報經行政院核准,先將該土地從公務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
產,再撥由 C 大使用。今有 C 大隔鄰之商家及環保團體各基於不同理由,向行政法院訴
請撤銷該等「變更」及「撥用」行為,試分析此等起訴是否合法?
答案:商家與環保團體為第三人效力處分之地位,可提起公益訴訟。
問題:
小弟想知道此題是鄰人訴訟,但從題目中看不出是為了公益啊,而且公益訴訟不是要有法
律特別規定才能提起嗎?如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海洋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環境影響評估法
以上為小弟的疑惑,麻煩大大們不吝指教,謝謝~
作者: kobe30732 (Athena Raider)   2018-03-07 01:43:00
J423參考看看
作者: inrain (南港李國毅)   2018-03-07 03:46:00
實質上有重複審查?
作者: Banridi (Ban)   2018-03-07 06:17:00
執行法的「告戒」 並無實質審查 自然不是行政處分
作者: superlawer (萬物皆空,隨遇而安。)   2018-03-07 06:40:00
第一題要從「行政處分的法效性」看法效性=造成權利義務的變動行政執行處的通知並非行政處分,理由在於公法上的義務因相對人未履行,始得移送執行,故已有一個「基礎行政處分」的義務。而基於此處分所為之通知尚未對相對人產生法效性。補稅通知單已對相對人產生權利義務(即納稅義務),當然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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