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想請問下假如大家引用某些法條時
會如何寫呢
因為我看解題書可以完整寫出一字不漏的條文
所以他們都用引號如
(一)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訊問被告.......」。依題示,A未先行告知權利.......
可是老師說引用法條時要用引號就要有100%把握裡面能一字不漏
但是我無法將完整法條一字不漏背下來
是否可以用這種方式
(一)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1、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
2、......
3、.......
4、........
依題示,警察A未先行告知權利...........
只是說第1款的一改成1這樣是否可以?
又可以用第2種寫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