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理解的是
繼續:不合法自白-合法自白
放射:不合法自白-合法之非供述證據
毒樹最廣(不合法供述-合法供述非供述、不合法非供述-合法供述非供述都包含)
所以上述兩效力可以涵蓋在毒樹裡(或是說都屬毒樹的內涵之一)
繼續=自白為毒樹衍生證據亦為自白之情形
毒樹在此處理方式基本是看稀釋法則如何來決定(違反何種自白法則先不談)
而繼續是加重告知義務
放射=自白為毒樹衍生證據為非供述證據的情形
兩者處理方式相同。
想請問
1.目前理解是否正確?
2.德派如何處理原始是不合法非供述證據,進而衍生是合法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的情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