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複保險有無責任保險之適用?

作者: CoryLuebke (路伯克)   2018-04-23 10:44:21
: : 應該要問 責任保險有沒有複保險的適用?? 答案是否定的
: : 然後你引用的大法官釋字 是576 不是567
: :  
既然問的是責任保險有沒有複保險的適用?
我認為是不需要寫到釋字576的 釋字576處理的是人身保險有無複保險的適用
責任保險本身是財產保險的一種 是消極保險
而責任保險的特殊點在於保險價額須至保險事故發生時始確定。
再依保險法理,禁止不當得利原則,被保險人不應受到超過其責任的保險給付。
所以應該討論的是
複保險的要件之一:保險金額是否需超過保險價額???
通說認為保險金額須超過保險價額才算是複保險
少數說認為 法條上無保險金額需超過保險價額才算是複保險的要件 所以無需此要件
依少數說 責任保險當然有複保險的適用
如依通說,就需要先確定責任保險的保險價額為何?
那責任保險以何時點作為保險價額的認定時點?
複保險的認定應該是以複數保險契約成立時,即應認定是否成立複保險
但責任保險的保險價額卻須至事故發生時才能確定 跟複保險定義似有牴觸
而學說上有認為
責任保險在複保險的適用上得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依其負擔之責任確定保險價額
此時即可認定當初複數保險契約成立時,
複數契約之保險金額總額是否有超過保險價額
若有,即有複保險的適用。
而複保險的成立時點應該以複數保險契約成立時,即應認定是否屬於複保險
建議以責任保險的保險價額認定時點,認定責任保險不適用複保險相關規定。
接下來再去涵射本案事實。
以上淺見。
 
: :  
: :  
: :  
: : ※ 引述《yulin0324 (琳)》之銘言:
: : : 請問一下版上各位,複保險適用於責任保險嗎?
: : : 問題的發想是源自於96簡任考古題,然而在網路上查不到相關文獻之下,只能整合陳雲
: 中
: : : 老師書中對於「複保險」特性的介紹,整理出以下擬答:
: : : ー
: : : 責任保險者,即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補償責任之保險
: ,
: : : 其亦係基於損害填補原則,故有複保險之適用。
: : : 然而,責任保險並不以直接損失為限,尚且包括間接損失、附帶損失或精神上的損失,
: 故
: : : 損失不易估計,恐生難以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之風險。且賠償上每受感情、利害及法
: 院
: : : 裁判等錯綜複雜之因素影響,處理上相對困難.........(註)
: : : ー
: : : (註)
: : : 按釋字第567號解釋,排除複保險有人身保險適用的理由之一,在於「被保險人之生命
: 、
: : : 身體損完整性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自無從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
: : : 按此推論,在責任保險的損失估計上,亦有可能產生類似上述的困難吧。所以,我在擬
: 答
: : : 第二段擅自做了些揣測XD
: :  
: 誠如前一篇回文所指出來的,問題(爭點)應該改成:責任保險有無複保險適用,才妥當
: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要先理解實務和學說怎麼看待複保險的適用範圍
: 而這牽涉到保險契約的分類
: 實務向來依照法條,將保險契約分成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 學說則依照是否適用損害填補原則、利得禁止原則,區分為定額保險和損害保險
: 舉例來說:人壽保險是一個人身保險,但屬於定額保險(人死掉,就給固定的金額)
: 而醫療險傷害險,也是人身保險,但通常是損害保險(受多少損害、支出多少醫療花費,就
: 給付多少保險金)
: 現在回到我們的主題責任保險
: 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義務。比如強制汽車責任險。
: 因此他是一個財產保險,也是一個損害保險(撞到別人,該賠多少,保險金就幫你支出多少)
: 將責任保險定性分類完畢
: 接下來看複保險的適用範圍
: 1. 實務:
: 財產保險部分未有表示見解。人身保險部分,依釋字576,一概排除。理由是人身無價。
: 2. 學說(以台大汪信君老師為主):
: 前面說過學說上不以財產或人身保險作為保險契約的分類方式。而係以定額保險或損害保險
: 為區分。
: 複保險的目的既然是在避免要保人、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重複得利,那麼一切的損害保險都
: 有適用。
: 從而醫療險傷害險這種人身保險,也在複保險規範射程之內,釋字576一概排除並不妥當。
: 至於定額保險,雖和損害填補沒有關係,所以原則上並非複保險所欲規範,但是會有道德危
: 險的問題 (比如詐領保險金,為他人投了多數壽險) 。
: 因此為了使保險公司能控管此一道德危險、決定是否依然承保,宜類推保險法36條的通知義
: 務。
: 3. 綜合以上學說的看法,責任保險既然為損害保險,當然有複保險的適用。
: 否則將使被保險人得利超過所受損害,無異於鼓勵投機取巧,或者降低日常生活注意義務。
: 如此一來也就顛覆了保險公司的對價平衡。
: 至於原po 自行的推理:對第三人的責任範圍不固定、難以預見.......,這有一個簡單的反
: 駁點,就是:任何損害保險的給付,都是有上限的!
: 所以縱使被保險人造成他人的損害極大,責任險理賠的範圍最大就是那樣,是固定的,對保
: 險公司來說並沒有任何難以預測或不利益。
: 差不多這樣~~
作者: SudaPeter (同棲しよう、有村さん)   2018-04-23 10:53:00
推這篇幫補充,其實爭點就在於保險法38條,「保險金額大於保險標的價值」是不是複保險的要件~~而少數說論點就是:保險法38條的那個規定,只是各保險公司平均分擔的大前提,而非複保險適用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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