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版上各位,責任保險適用於複保險之規定嗎?
問題的發想是源自於96簡任考古題,然而在網路上查不到相關文獻之下,只能整合陳雲中
老師書中對於「複保險」特性的介紹,整理出以下擬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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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者,即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補償責任之保險,
其亦係基於損害填補原則,故有複保險之適用。
然而,責任保險並不以直接損失為限,尚且包括間接損失、附帶損失或精神上的損失,故
損失不易估計,恐生難以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之風險。且賠償上每受感情、利害及法院
裁判等錯綜複雜之因素影響,處理上相對困難.........(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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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按釋字第567號解釋,排除人身保險有複保險之適用的理由之一,在於「被保險人之生命
、
身體損完整性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自無從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
按此推論,在責任保險的損失估計上,亦有可能產生類似上述的困難吧。所以,我在擬答
第二段擅自做了些揣測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