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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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種題目很簡單
122條構成要件就是一定要有公務員身分才
可成立。
現在實務見解採「限制從屬性」
共犯之成立須以正犯實行犯罪行為為必要
意思是什麼呢? 你正犯都沒成立了,共犯怎
麼會成立呢?
在這個題目中,C選項說妻子是間接正犯,
但是間接正犯屬正犯的一種,妻子又沒公務
員身分,就直接不成立了。
至於你的糾結點在於,今天題目若改成公務
員和他妻子如果都想要收賄的話,公務員派
他妻子去收賄,那就成立共同正犯。
(實務依31條第1項)
但是學說就覺得妻子又沒有公務員身分,怎
麼會成立122呢?
所以學說就反對實務擬制一個身份給妻子,
認為妻子應該無罪。
大概是這樣啦。
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8-04-21 19:24:00黑人問號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4-21 19:53:00所有純正身分犯都會有這個爭點喔!請樓上務必掌握,推
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8-04-21 20:10:00問號的點是 前一篇不就討論了實務肯認 學說反對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8-04-21 20:12:00這思考我也看不懂 間接正犯跟共犯從屬性有什麼關連
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8-04-21 20:14:00因為用學說解會變成沒有正犯(甲) ,(乙)就不是共犯 雖然我以不懂扯著幹嘛如果原題c出題老師覺得沒問題 那一定是學說派的 我不信當年沒釋疑這題但看來沒送分 那我們也只能用c是錯的方式去解 所以覺得有幾個可能 1.出題老師是學說派 2.法條少引31 3.用錯122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8-04-21 20:37:00我以為你這三點應該都不是就根本沒有31條的適用 也不是什麼見解有c的可能應該是乙利用甲成立詐欺罪的間接正犯
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8-04-21 21:59:00你的講法就是我的第三點 用錯法條而且實務就是當成間接正犯 這點也沒錯
作者: Jhan790404 (帥帥歐巴) 2018-04-22 00:04:00
實務有承認無身分之人也能成立間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