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教育部:不予聘任管中閔「不算行政處分」

作者: go190214 (天空之島拉普達)   2018-05-03 21:15:49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今天(3日)中午在立法院財委會,答覆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質詢時表示
,教育部針對台大校長遴選案做出的處理「不算是一個行政處分」。黃國昌問,也就是說
,你們(教育部)未來要做出來的意思表示,不管是台灣大學或管中閔都沒有行政救濟的
可能性?林騰蛟表示,「我們是這樣的立場」。
黃國昌又問,那教育部依大學法第9條決定不予聘任管中閔任台大校長,是何時要做出來?
林騰蛟說,「這個禮拜,教育部會做出來」不予聘任管中閔。也就是說,不是今天就是明
天,教育部就會做出不聘任管中閔的結論。
但有委員認為,教育部說不聘任管中閔,「這不算是一個行政處分」,這等於已經殺了人
,還不讓人家做救濟,非常可惡。
https://goo.gl/eASF2H
備註:就行政法的觀點來看,這個事件非常有可能化為考題啊!
作者: Austronesian (南洋群島)   2018-05-03 21:17:00
至少今年不會是考題 考官不會打自己的臉
作者: t5757567 (QQQ)   2018-05-03 21:21:00
釋字7xx
作者: jiang2358 (jiang2358)   2018-05-03 21:40:00
是否為行政處分也不是行政機關說的算吧 為什麼沒有行政救濟的可能性?????求解惑
作者: outofdate (大賢良師)   2018-05-03 21:46:00
行政法的部分是蠻值得討論的
作者: bccbus1228 (bccbus1228)   2018-05-03 21:59:00
可惡,考點一堆!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8-05-03 22:06:00
怠為,拒絕都可以救濟
作者: f10052017 (shao)   2018-05-03 22:09:00
如果不算行政處分,是要算行政指導嗎?
作者: JohnLackey (德州姜雷姬)   2018-05-03 22:15:00
爭議太大 不敢出啦
作者: oitecard (Ben )   2018-05-03 22:17:00
教育部還沒受到上次課綱微調的教訓嗎?
作者: imlamei (愛辣麵)   2018-05-03 22:23:00
不算處分?那應該算什麼?
作者: EOMing (敏)   2018-05-03 22:28:00
應不會考這個 反而是突襲類似調調的老調J539 司法自主性v.免兼庭長
作者: noobismeok (冰火)   2018-05-03 22:36:00
若台大為行政法人,則為行政處分,但台大不是,科科。
作者: AlianF (左手常駐模式)   2018-05-03 22:37:00
那怠為、拒絕的救濟和行政處分救濟一樣嗎?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8-05-03 22:39:00
感覺這則這兩年可能會考 教育部好像是叫遴選會重新審查不是直接否認管的資格
作者: MrHeat (熱火先生)   2018-05-03 22:40:00
不算處分一樣可以救濟啊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8-05-03 22:41:00
可是要怎麼救濟就很多元了耶而且要認定這是行政規則還是行政處分就有得吵了公立大學和教育部算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吧所以他的核定算內部行為 還是外部行為?不過感覺這要大法官釋字出來 才會考 爭議還蠻多的
作者: vancepeng (urmomisbetter)   2018-05-03 22:57:00
根本行政法考題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3 22:59:00
同一行政主體該如何救濟?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8-05-03 23:01:00
如果被認定是行政規則 似乎只能向上級機關陳情不過大學校長畢竟有他的特殊性 所以可能還是需要釋字吧有點困難啊 呼叫高手 ~"~
作者: megoo (不能說的秘密)   2018-05-03 23:15:00
哈!教育部不是主張依大學法的規定教育部有「核准」聘任的權利嗎如果教育部有權「核准」,核准/不核准不就是行政處分?現在來這招,是不想讓管提撤銷訴願/訴訟就對了XD那可以改提課予義務訴訟嗎XD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3 23:20:00
推megoo 有核准權不核准然後說這不是行政處分 自我矛盾教育部以為換個詞我沒有不聘任只是叫台大重選就等於不聘任這個意思表示不存在嗎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18-05-03 23:25:00
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6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比較有可能出。然後裏面一些論點,可以提供思考方向。
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8-05-03 23:28:00
教育部聘任這是核定還是備查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3 23:35:00
為何有核准的字眼就可以定性成行政處分?核准與否是否屬於外部行為? 我認為這才是爭點所在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8-05-03 23:37:00
demon大 那個聯席會議 感覺應該是類比像是行政院否定教育部的決議 教育部不得再提行政爭訟吧damon 抱歉打錯
作者: EndGod (果凍)   2018-05-03 23:51:00
照樣可以退出行政救濟,不是教育部說了算,只是通常不會贏
作者: kejia (...)   2018-05-03 23:58:00
決議是指大學不得對於教育部所為的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18-05-04 00:00:00
回mainjoey 是如此嗎?你要不要再看清楚。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00:04:00
請問有大大知道哪個決議或釋字提到核准的行為屬於行政處分嗎?跟外部性有關係嗎?感謝
作者: megoo (不能說的秘密)   2018-05-04 00:17:00
上下級機關間的指示若涉及自治事項,是否應解為具有外部性?釋字380、450就教育部對大學的干預(必修課程、畢業條件、是否設軍訓室)都宣告違憲,大學自治既然受到制度性保障,教育部跟大學之間應不宜解為單純的內部指揮監督關係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00:22:00
回endgod大 請問是依哪條法律提起的? 如果無法定性成行政處分 只能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但法條僅規定訴願主體為人民 而不包含行政機關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8-05-04 00:22:00
那個聯席會議的決議不是說教師如果申訴再申訴的過程中於在申訴過程中獲得不予維持不予續聘決定 大學不能再提行政救濟
作者: a7771726 (Zhan)   2018-05-04 00:25:00
事實行為不是也能走一般給付訴訟嗎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00:25:00
回megoo大 大學自治也是本案爭點所在 惟大學自治之目的係為保護學術自由 大學校長遴選屬於組織性事務 又上開釋字並未提及大學自治保障之範圍及於組織性之事務
作者: damonwhk (Damon)   2018-05-04 00:26:00
是啊。所以我才疑惑你怎麼會提到教育部不得提行政爭訟。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8-05-04 00:28:00
我只是想做個類比 感覺這個聯席會議決議不知道怎麼應用到管中閔事件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00:33:00
回mainjoey大 且該釋字之組織自主權是針對立法機關而言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8-05-04 00:35:00
是啊 所以這則爭議可能需要新的釋字 有點困難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00:35:00
基於權力分立及行政一體的概念兩者不應相提並論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8-05-04 00:37:00
不過台大對教育部是內部關係 可是管中閔和教育部就不是了 所以處理方式可能不同管中閔至少有個利害關係人的位置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00:49:00
管對校長一職之有無 僅屬職務關係 並非工作權等基本權受侵害 頂多是管對校長職務主觀期待受損 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8-05-04 00:51:00
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的解釋應該不僅限於人民吧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00:57:00
行政訴訟法第五條主體指若為公法人或行政機關 應以其為「立於與人民同一之地位」者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8-05-04 01:00:00
這又回到原來爭點 大學和教育部算不算同一行政主體而且同一行政主體內是否可以做行政爭訟 好像有學者持肯定見解 只是不是通說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01:03:00
就現在來講應該沒有爭點 屬於同一行政主體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04 01:06:00
內部組織如果不包含人的話隨便你組織定人都我的是要自治啥?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8-05-04 01:06:00
恩 這樣教育部的核准應解為行政規則嗎 可是校長算公務員公務員的任免應該算行政處分吧?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01:08:00
想請問大大肯定說是哪位學者的見解 我只有看到否定說和折衷説 折衷説指原則採否定說 而在立於準私人地位之國家機關與法律規定以主管機關作為行政罰之對象下例外允許 感謝大大回K大 你的問題又回到大學自治的爭點了 請往上滑大學自治是否包含組織性事務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8-05-04 01:15:00
我應該寫的不精準 書上是寫 各個行政機關皆屬於獨立之組織體,因此是否具備對外性,似應以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是否為處分機關以外之獨立組織體做為判斷參考 張文郁 行政機關於訴願和行政訴訟之當事人能力,月旦法學教室雜誌第22期,頁22~29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01:18:00
感謝大大
作者: ppeng (eng)   2018-05-04 01:18:00
大學遴選辦法從選出3人讓教育部勾選演變到選出一人讓教育部聘任 再參照時任教育部長杜正勝談話要大學自己完全負起遴選校長的責任 教育部不再介入 現在大學校長遴選還是單純組織性事務而非自治範疇嗎? 很懷疑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01:23:00
如果我在考試我會寫釋字 不會引用教育部長的話 哈哈哈畢竟是在考法律 扯太遠可能變成在討論政治
作者: ppeng (eng)   2018-05-04 01:24:00
現在是新爭點出現了 拘泥於過去釋字沒意義畢竟你找了一堆外部人士選出唯一的校長 還要說教育部可以說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01:26:00
請問新爭點是指哪個爭點 可以請大大限縮一下嗎
作者: ppeng (eng)   2018-05-04 01:26:00
殺就殺? 這要看當初的立法者立法原意比較準吧過去選校長有出現過同樣情形嗎? 這是第一次吧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01:27:00
若要說不拘泥於過去的釋字又無法律依據 那要用什麼當依據呢?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04 01:27:00
就算組織非為制度性保障也僅表示可以立法規範而不代表可以依行政機關恣意為之
作者: ppeng (eng)   2018-05-04 01:29:00
畢竟大學法遴選辦法是修法過的 當初修法的立法委員也說這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04 01:29:00
大學法第九條規範大學該如何產生校長那麼行政機關就該依法行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01:30:00
回K大有點不懂K大的意思 如果不違法怎麼稱作恣意為之呢
作者: ppeng (eng)   2018-05-04 01:30:00
是為了保障大學自主 之前的釋字都是在大學法修法之前出爐的這部分既然有爭議應該要釋憲吧光是法條教育部聘任到底指啥都有爭議了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04 01:32:00
"違不違法"不就要從大學法第九條的規範來談到底"退回"是不是合於第九條規範...
作者: ppeng (eng)   2018-05-04 01:34:00
現在是連教育部有無不聘任權都還是問號了 如果教育部沒不聘任權那就代表校長是自治的一部分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8-05-04 01:37:00
繞了一圈還是不知道教育部的核准算是甚麼 如果不解為行政處分 那就只能解為行政規則了 可是公務員的任免可以用行政規則來處理嗎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01:43:00
即使遴選委員會通過的議案也要合法 包括遴選程序上之瑕疵 及 其他事實違法認定之問題 不過再討論下去可能就變成事實認定及政治問題
作者: ppeng (eng)   2018-05-04 01:44:00
教育部要判定違法也要有事實根據不是一句內部行為就可以胡作非為好嗎連事實都沒認定要怎麼適用法律?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01:48:00
你說的沒錯 重點在事實認定 但對於事實認定我比較相信法院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4 01:49:00
當法條就明定"由教育部聘任"而不是由"由教育部核准聘任"吵大學校長是不是大學自治範疇有意義嗎?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01:50:00
回ms大 這邊前面討論過了 大學自治不是遮羞布 違法事件應該也要受到監督 而現在問題在大家不相信教育部的事實認定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4 01:51:00
有法就要先依法 直接拿大學校長非自治範疇否定?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01:51:00
下面有關政治的問題就不討論了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4 01:52:00
監督也要依法啊 現在只看法條看不出來大學法有賦予教育部否決的權力耶?這跟政治有啥關係啊?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04 01:53:00
大學自治只是個口號,法律上的重點在大學法第九條好嗎?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01:53:00
這問題已經鬼打牆好幾次了 大大自己看吧 小弟先休息了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4 01:54:00
一直吵有監督權力 問題看法條完全看不出教育部有否決權力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04 01:54:00
不存在第九條 才有必要討論 校長是不是大學自治核心該受制度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8-05-04 01:54:00
其實我對E大說這不侵害工作權有點意見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4 01:55:00
大學自治不是遮羞布 但監督權也不是無限上綱 行政機關要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01:55:00
依法教育部就是台大的上級監督機關... 自然可以對下級機關違法事項做監督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8-05-04 01:56:00
鐵定實質侵害管的工作權了 只是看理由正不正當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01:57:00
所以又回到剛剛事實認定的問題了啊... 教育部如果說是違法要怎麼算恣意妄為... 重點就是大家不相信教育部啊 所以我才說是政治問題 跟你討論好累...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04 01:57:00
大學法第九條在那邊 今天人家在質疑的就是"適法性"審查認為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4 01:57:00
這件事一直吵大學自治根本也是模糊焦點 因為大學法第9條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4 01:58:00
就規定在那 一直說大學自治反而容易被帶風向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01:58:00
如果有違法事實何來的監督權上綱之問題... 又要再回去討論一次了嗎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04 01:58:00
了算,那你把第九條的規定當成啥? 訓示規定嗎?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4 01:59:00
某人就覺得教育部比法律大啊XDD就算是監督好了 也頂多是提出意見 而不是直接駁回還幫遴委會做決定告訴你們要怎麼做XD現在教育部根本就是越俎代庖了 這哪叫監督啊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02:02:00
要戴帽子儘管戴吧 反正同一個問題還是要一直鬼打牆 那小弟就不繼續討論了謝謝前面大大的指教
作者: bccbus1228 (bccbus1228)   2018-05-04 03:49:00
推文蠻好笑的,一直鬼打牆…
作者: x44025 (agg)   2018-05-04 08:00:00
我猜這篇會鎖文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8-05-04 08:32:00
跟教師很像 只要核定那就不算行政處分
作者: megoo (不能說的秘密)   2018-05-04 10:11:00
依大學法第9條規定,教育部對公立大學校長的聘任有無核准權:Y屬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不涉大學自治範疇(是組織性事項,歷來釋字未明言屬之),故非行政處分。N:「聘任」而非「核准聘任」乃立法者有意為之,教育部僅得依遴選結果予以聘任不得直接否定。上述爭議若不從文義解釋出發,仍涉及大學校長任命是否涉及憲法所保障大學自治的範圍。個人意見:若教育部有否決權,形同對大學的重要人事有控制權,即得以大學校長的任命使行政力量介入校園干預各種事項;又遴選委員會乃依法由多方專業人士組成,應尊重其判斷餘地,釋字462對大學教授升等即明言應尊重專家先審的決定,舉輕以明重 。
作者: haohaobobo   2018-05-04 11:32:00
有無監督權根本不是本案重點 重點是拿不出違法的事證監督權有無應該是有違法後的下一個問題 明明有先後順序的 先有違法才有監督問題 一直說為何不能監督卻不敢面對 事實上就算給你監督 你也拿不出違法事證啦
作者: birderent   2018-05-04 12:16:00
樓上論點根本是,先有雞先有蛋的循環論證錯誤無監督權,無須識別違法與否;無違法,無須發動監督權
作者: megoo (不能說的秘密)   2018-05-04 12:46:00
hao大前提沒錯,只是當事人馬上要面對的是如何救濟的問題,才會去討論教育部是否有權核准(其核准是否為行政處分)以及本案是否為大學自治範疇。若當事人有權尋求救濟,再由法院審酌雙方主張有無理由(教育部是否有權否決、其所指稱違法事實如兼職、赴陸等是否成立達到足以認定遴選程序有判斷瑕疵的程度);如果認定為上下機關監監督事項,基於行政一體,就是教育部(行政院)說了算,他認定違法就違法,無解。
作者: Crazyloveyou (為你我受冷風吹)   2018-05-04 12:48:00
武x天說不是就不是 你敢嘴嗎
作者: sinkerwang40 (阿任)   2018-05-04 14:20:00
事實行為 行政處分 上級對下級的指令 三選一感覺這個指令對管的身分有重大影響 所以還是處分。但是實體管會輸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8-05-04 14:24:00
事實行為要沒有發生法律效果啊 可以直接刪除吧管會不會輸要看教育部給的解釋理由 這真的很難說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8-05-04 14:27:00
1.還沒發文,就什麼都不是。 2.命X日內補正,逾期駁回-尚未做成處分,不可救濟。 3.退回研究後,另行申請。--為否准處分。(最高行106判183)那件從可實體審理,及158-159,都可看出實務認為係處分
作者: sinkerwang40 (阿任)   2018-05-04 14:35:00
有沒有發生效果要綜合考察 謝謝
作者: allen211330 (阿生)   2018-05-05 00:48:00
林騰蛟是常務次長,對行政法的性質應該不會弄錯才對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8-05-05 01:23:00
行政機關亂用法律還少嗎 423釋字不就是行政機關把行政處分在書面上寫說這是觀念通知 所以不能救濟嗎
作者: ginhwa (ginhwa)   2018-05-05 09:57:00
依該法規定教育部根本無權叫遴選會重選,自然非行政處分
作者: beyondthee (inside)   2018-05-05 15:00:00
厲害了 屎的黨 我說不是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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