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102年司法官刑訴

作者: SCDAN (ㄎㄎ)   2018-05-06 03:23:00
請問一下
題目經過節錄
甲與乙為配偶
在被告乙的案件中
偵查中甲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
檢察官有告知拒絕證言權,甲亦有具結
隨後在審判中,甲行使拒絕證言權
法院對於甲的拒絕證言權該如何處理?
請問一下這題考點為何?
可能想到的考點有
1.未經詰問的證言屬於未經調查完成的證據,但仍有證據能力,須補行詰問
2.159條之一第二項
3.有看到補習班解181條之一
4.證人行使拒證權,法院的處理方式
可以幫我解答一下嗎
謝謝
作者: jogirl   2018-05-06 09:26:00
個人淺見,還有102年13次刑庭決議類推159-2
作者: SCDAN (ㄎㄎ)   2018-05-06 10:23:00
應該不是 因為決議是未具結 但該題已經有告知拒證全跟完成具結
作者: changchunlun   2018-05-06 10:29:00
102年第13次刑庭決議處理的是未具結的陳述 以159-1I就已經結束戰鬥 具有證據能力 但英美法跟大陸法拒絕傳聞證據的理由不同 英美強調的是詰問 大陸法系強調直接審理 無論如何具有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是兩回事於本題情形 比較贊成應適用181-1 反詰問是用以彈劾證人證言 證人於法院拒絕證言 但其於偵查時對檢察官之陳述既因具結而有證據能力 如該陳述屬不利被告之證據 證人雖於法院拒絕證言 但辯護人執筆錄對證人行反詰問時 即屬181-1之情形當然不得拒絕證言 另 證人行使拒證權 印象中證人仍應依183釋明
作者: SCDAN (ㄎㄎ)   2018-05-06 10:40:00
感謝 那用181-1處理完證人不宜拒證後 是要以159條之一第二項還是類推159條之三呢?謝謝
作者: changchunlun   2018-05-06 10:41:00
前面空格不夠 是159-1第2項159-3是全世界都承認的傳聞法則例外 但你如果問是不是159-3第4款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我想用不到,因為159-1第2項就直接適用了 只是這種情形如果證言對證明被告有罪具 特信性 必要性 法院在證人於於主詰問時 既經證人援引181或183拒絕證言 仍然可以依證人於偵查時具結之陳述為判決之依據 如不容反詰問 能否仍能認定屬顯然可信?我想 證人是誰傳來的也很重要 題意似乎是公訴人傳喚由公訴人主詰問 證人拒證 到反詰問時 辯護人就得很小心地去處理證人偵查時陳述的內容 因為該陳述仍可以成為不利被告的證據
作者: SCDAN (ㄎㄎ)   2018-05-06 11:05:00
感謝回答 看起來有點頭緒了 只是補習班有寫到實務類推159條之三 有產生一點疑問 另外關於可信性 實務最近好像有具結就認為夠了?!這問題實務以前有判決分別認為何種情形才有可信性,具結也是一種
作者: wellyc (welly)   2018-05-06 11:10:00
實務認為應適用刑訴181-1,不得拒絕證言(98台上2668決)。所以審判長應以裁定駁回(刑訴183II)。若其仍不為證言,得科處3萬元以下罰鍰(刑訴193I)。至於先前偵查中的陳述,則依傳聞法則處理(刑訴159-1II)。
作者: apple94 (瑁)   2018-05-06 11:57:00
但甲乙是配偶 可以行使拒絕證言權吧?
作者: changchunlun   2018-05-06 14:14:00
看到有人貼實務見解案號,乾脆把它貼出來,早上我還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8-05-06 20:37:00
若貫徹保障證人拒絕證言之權利,可以考慮審判中拒絕證言效力回朔自偵查時,使先前陳述失效(學說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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