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本書: 民法之釋義與編纂 元照出版
上面有好幾個地方我看不懂
1.
(P.165)
在法定要式的情況, 只有中斷締約嚴重違反誠信, 才有可能成立信賴穩害賠償請求權;
如果中斷締約是基於重大事由, 則中斷者一定不負信賴損害賠償義務.
=> 什麼是"嚴重違反誠信", 什麼是"基於重大事由"
違反誠信就是違反了, 嚴重違反是在說????
重大事由不就是違反誠信嗎? 法條有講"重大事由"是哪幾項嗎?
2.
(P.166)
按民法第91條、第110條及第247條第1項都規定了自己的信賴對象, 且限定自身於該對象:
"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 "善意" "信契約為有效", 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也規定了自己的
信賴對象, 且限定自身於該對象, 亦即"信契約能成立"
=> 什麼叫規定了自己的"信賴對象"?? 限定自身的意思是??? 舉那些引號裡的法律條文
說"亦即".......嗯 什麼意思?
3.
(P.154~155)
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是否只適用在契約不成立的情形? 關於這項問題的答案, 有肯定與
否定見解.
=> 肯定是講什麼? 否定是講什麼? 都沒講.
若認為, 契約成立時, 這條規定並無適用的餘地, 則法律行為無效就不是信賴損害賠償
請求權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為無效或不成立才是其成立要件.
=> 這句話是在繞口令嗎?? 法律行為無效+不成立 不是有包含法律行為無效嗎?
竟然先否認無效非要件, 又說無效或不成立才是要件.....講話是這樣講的嗎?
4.
(P.155)
德國民法第284條關於徒勞費用賠償的規定, 屬於信賴損害賠償請求權規範的性質.
這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其中一個成立要件是, 債權人享有損害賠償替代給付請求權.
換句話說,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這項請求權的成立要件.
=> 最後一句不是廢話嗎? 而且跟前面論述也不搭嘎, 沒有因果關係.
再者, 無論在債務法現代化法施行前或施行後, 德國聯邦法院都認為, 縱使契約有效成立
, 信賴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可能成立.
=> 怎麼自打嘴巴了呢? 前面好幾篇在說契約無效才是信賴利益的發生, 這裡又打槍?
儘管如此, 無論在債務法現代化法施行前或施行後, 都有認為, 契約無效是信賴損害賠償
請求權的成立要件.
=> 本來契約無效就是信賴利益的發生阿 什麼叫儘管如此 又幹麻講無論施行前施行後?
其次, 通說認為, 德國民法第311條第2項及第3項關於締約上過失的規定, 不只適用在
法律行為無效或不成立的情形, 也適用在法律行為成立且生效的情形.
=> 這段話天外飛來一筆, 信賴利益跟締約上過失跟法律行為無效或不成立全攪在一起?
然後書上竟然在P.156開始講民法第113條規定實屬贅文................. ==
我真的沒辦法讀懂書本變成這樣子的邏輯.............
這樣我如何考得上律師?
邏輯都不通, 然後又天外飛來一筆, 又自創詞彙, 又翻譯外國法條...............==
無語問蒼天
您看的懂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