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navysealstpe (Taiwannavyseals)》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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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目:
: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因感情問題離家,並與丙男同居,一年後生下一子A 。其後甲男死亡
: ,乙與丙結婚,問丙與A之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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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給的是:
: A依民法1063條第1項,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女。又無人提婚生子女否認之訴,故乙丙結婚後
: ,丙亦不得準正,丙A之親屬關係為直系姻親1親等(繼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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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點:
: 對丙來說,A可以視為丙之非婚生子女嗎?如果可以,乙丙結婚後,丙可以準正,A視為其
: 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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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題中突然發現這個疑問,也有可能是我觀念錯誤,再請各位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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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的推文內容都是正確的
在原本的婚生推定被推翻前,真正的生父也沒辦法準正或認領。
而這題裡面顯然甲夫乙妻婚姻存續中,照法條1062、1063條1項機械式推算認定,A 就是推
定為甲乙的婚生子女。
啊此時丙A間,的確就是非婚生子女關係。
現在來從原po 的問題引出比較新穎的兩個爭點:
1. 丙要怎麼推翻甲A之間的婚生推定?
實務過去偏向認為只有甲(或乙或A)能夠提起1063條2項的否認婚生推定之訴。第三人丙縱使
是親生父親,也不得其門而入。
新進實務及學說(台大沈冠伶老師),則認為血緣是重大人格利益,親生父丙應該可以提起家
事事件法67條的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而要提起這個確認之訴,只要有確認利益起訴就是合法。這包含必要性(不透過此訴訟,無
法達成丙之權利保護),和實效性(透過此訴訟,丙確實才能夠進一步主張自己與A之婚生性)
。
2. 婚生性推翻前,丙對A的認領或和乙結婚準正之效力?
通說實務向來認為是無效。
學說(台大黃詩淳老師)則認為,這樣可能會使丙之付出做白功,萬一推翻婚生性前丙就先死
了,到時候婚生性推翻,A也沒機會成為丙之婚生子女,受有重大不利益。
所以參酌日本發,適度修正通說實務的見解。也就是:在推翻婚生性後,使丙之認領或準正
效力溯及生
效。
舉個例子來說,依通說實務,縱使乙丙另外結婚,也要等甲A之間的婚生性推翻,丙再來認
領A才會變成婚生子女關係。
而若依上開學說,甲A之間婚生性推翻,A溯及於乙丙結婚之時,就成為丙之婚生子女。丙不
必再為 認領,所以乙丙分居兩地,丙沒表示認領A或沒撫育A,都不生影響。
大概這樣
希望有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