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把法務部函否決掉再說.....
https://goo.gl/FLpGPA函中也引了高等法院判決解釋 具體事實證有偏頗"故以往具有特定身分或關係之人員,其爾後參與特定事務之執行,並非即得遽指其有「偏頗之虞」係指凡能證實決策者確有偏頗,出現決策不公之結果時,即屬有偏頗之虞,惟仍應依個案事實判斷。至於說教育部指遴選委員會未能主動就是否有偏頗審查:台大遴選條例遴委主動審查條款遭教育部函以踰越母法規定刪除,教育部應有禁反言之適用,不得復以此為由認遴選會違法...教育部也當然可以審查校長候選人或準當選人是否符合任用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