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同學一個問題
我腦筋轉不太過來
若夫以婚前財產,清償妻的婚後債務為例
假如先生婚前有100萬存款
婚後有200萬薪資所得
妻子婚前沒有任何財產
婚後有100萬薪資所得
婚後投資失敗有100萬債務
兩人在婚姻存續中
先生心疼太太
先生先用自己婚前的100萬存款
幫妻子清償婚後的100萬債務
後來妻子外遇
雙方協議離婚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剩餘財產要如何計算?
我的想法是
先生婚後財產200萬-太太婚後財產(薪資100萬-100萬債務)
再除以二
太太可向先生請求100萬的剩餘財產
至於先生用婚前財產100萬清償妻子婚後債務100萬,則是另外處理(民法1023二項)
不知道這樣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