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有個民法問題有疑惑
甲有A、B二子,甲生前因A之結婚贈與20萬,B因經商所需,向甲借款10萬元尚未清償,甲
因生性風流在外與乙女同居,同居期間乙女懷胎C,甲男經常購買補品予乙女服用安胎,
甲男除乙女外,在外尚與丙女、丁女過從甚密,某日,甲出車禍死亡,甲死亡後第三天A
在甲之抽屜中發現甲留有一遺囑,遺囑中載明遺贈丙女200萬元,丁女60萬元,此時乙女
則以生前繼續受甲扶養為理由,請求法院為遺產之酌給,經法院裁定為20萬元,甲死亡後
留下遺產現金共300萬元,A、B為甲之後市支出喪葬費30萬元,試問:甲死亡後其遺產應
如何繼承?
特留分為300萬+20萬〈特贈〉+10萬〈債權〉-30萬〈喪葬費〉/3/2=50萬
其中實際繼承數額:300萬+20萬〈特贈〉+10萬〈債權〉-30萬〈喪葬費〉-20萬〈酌給〉-
200萬〈遺贈〉-60萬〈遺贈〉/3=6.7萬
但依照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
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
減。」應依丙、丁所受遺贈之比例扣減之
A分得6.7萬後,50萬〈還是30萬〉-6.7萬=43.3萬
B分得6.7萬後,50萬〈還是40萬〉-6.7萬=43.3萬
C分得6.7萬後,50萬-6.7萬=43.3萬
這個扣減,是用特留分50萬去減6.7萬還是用A可繼承的30萬元 和B可繼承ˇ的40萬元
去扣?
另外想問一下喪葬費用是由原本得遺產300萬支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