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14 00:57:33今日看到兩則新聞,苦思許久,就教版上各位先進:
題一:
甲發現夾娃娃機故障,不用投錢也能操作,免費抓到飽。律師表示認為,這位甲在沒有破
壞機台的情況下取物,竊盜罪恐怕無法構成,業者倒是可以依《民法》上不當得利的規定
,請求這位爸爸返還物品。【佛系娃娃機抓免錢,父女3人抓好抓滿】
試問:甲是否成立竊盜罪(或其他犯罪)?律師之說法,是否有理由?
題二:
無人看守的誠實商店,由消費者自行挑選喜歡的產品,並自己決定價錢,投入錢箱。甲挑
選商品若干,不留一毛即自行離去。【誠實商店拿物不付錢老板嘆,警逮二嫌送辦】
試問:甲是否成立竊盜罪(或其他犯罪)?
竊盜跟破壞機台沒關係吧爭點應該是加重部分結夥未成年算不算在內XDD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14 01:27:00眼睛超尖,你這個叫「爭點的逾越」XD
我後來覺得,題一應構成竊盜要件,但是不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1的要件,因為行為人並沒有使用「不正方法」使機器陷於錯誤(但這是學理見解,我查的實務見解都認為這種叫不正方法)。而就竊盜罪而言,甲破壞物之監督關係另行建立自己對物之監督支配關係,且一般情形下,多數人都會覺得這種免費大放送應該不太可能,甲自存有知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14 01:45:00利用設備故障夾好夾滿不算嗎?
與欲的的未必故意存在,故符合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應論竊盜罪。黃榮堅老師在刑罰的極限裡也有提到類似的案例,投幣式飲料機故障,投十塊結果掉兩瓶,算是竊盜還是詐欺機器?基於行為人並沒有使用任何方法使機器陷於「錯誤」,故不能論以詐欺機器得利罪(刑法339-1或339-2),應回歸竊盜罪的本質探討,東西原本就不屬於行為人所有,行為人卻執意取之,自然應論以竊盜罪。至於第二題就有點爭議,因為題旨說「自己決定價錢」,而價錢並未指明不能為「零元」,此時難認為行為人有主觀意圖,基於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應推定無犯意,故不符竊盜罪之要件,故行為人無罪。打了好多,抱歉,我剛喝了點黑牌約翰走路,好喝...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14 01:51:00因為設備故障投十元掉兩瓶的例子,如果行為人因此而重複投幣,法律評價上會有不同嗎?夾娃娃的例子比較像是這樣。不會,感謝你的分享,剛剛剪到你推文,不好意思。
不會,只要有威士忌,一切好說,嗝...要不要來一杯我認為威士忌是全世界最棒的飲料了,其他的都應該廢除
作者:
currry (南港李國毅)
2018-07-14 02:43:00第一次無罪 第二次就詐欺了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8-07-14 06:04:00上次有個新聞是打開機器調整位置,再投幣抓娃娃,這也很難論罪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7-14 06:51:00p大的論述真精彩,我考前是不是也該來兩杯威士忌再上呢!我也開始跟z大一樣從新聞找爭點後,真的能理解實務為什麼大都偏客觀理論,主觀面除了實際難操作外,結果也容易悖離大眾的法感情
作者:
eviltool (eviltool)
2018-07-14 08:43:00謝謝p大,學到不少
作者:
sa12e3 2018-07-14 10:41:00如果今天此案例發生在於有投入少許金額,例如10元,再進行此動作是否可構成竊盜罪等罪行?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14 11:52:00可以請問currry大認為題一無罪的理由嗎?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18-07-14 12:44:00
自己決定價錢,依「社會通念」會認為零元?是依你自己通念吧?題二為何成立詐欺我也想知道,怎麼推都不可能構成阿
作者:
tp6m4g0 (..)
2018-07-14 13:58:00第二題換成以前夜市無人盜版攤販
作者:
manlike ( )
2018-07-14 16:00:00第一題看行為人有無認識機器故障吧,投飲料機掉兩瓶也是,須先舉證,否則無罪推定。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18-07-14 18:27:00
題一我覺得是構成侵占遺失物罪,理由同上。
作者:
manlike ( )
2018-07-14 18:28:00且有認識到機器故障之風險。刑法上可以無罪,但是賣家或可提民事賠償,依不當得利要求返還超過合理範圍之損失。
第一題我覺得是侵占遺失物欸...夾娃娃機不慎壞掉跟自己弄丟東西根本沒兩樣了,就只隔著玻璃和機械而已,所有權人真的還有持有關係嗎?又以p大案例而言,投幣掉兩罐,如果不是投幣人取走,而是往來的路人取走,我個人認為應該是侵佔遺失物;反過來說,除了真正所有權人之外,誰取走根本無所謂了,評價上應該一致,個人認為投幣人也是侵佔遺失物。就很像提款機自己吐太多錢一樣~再者,本題跟提款機案例不同的地方是,提款機通常會討論「第二次以後繼續提款」的行為,提款機雖然吐鈔異常,但仍然要依照機器的使用方法(放卡片輸入密碼)才給錢,銀行應該還有持有關係;對比到娃娃機,我不確定新聞中狀況,但如果機器可以無限被操作,那我認為持有關係早已消失殆盡,無論第幾次都只是侵占遺失物。不過考量到出題老師的配分,我還是會讓他成立竊盜罪,才能討論加重竊盜的爭點(走火入魔XDDD)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14 19:06:00兩個女兒都這麼可愛,想到加重竊盜的都很壞~~~
至於怎麼讓他成立竊盜罪,我可能會從行為人主觀層面下手,闡述被告並未認識到該物為「遺失物」,而是他人所監督的物品,然後持有關係含糊帶過避免自打嘴巴這樣XD(可能可以寫現在夾娃娃機都有監視器、地面固定鎖住機台之類的,確保監督財產的措施...講一講我又變得好支持成立竊盜惹XD)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14 19:15:00我怎麼想都是竊盜,但律師講得這麼具體,我實在無法理解
我的思考:如果今天貨品都掉在出貨口被被告拿走的話,成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18-07-14 19:27:00
竊盜罪不會構成,實務結論會偏向339-1;學說結論傾向侵佔遺失物罪。
我的思考:如果今天貨品都掉在出貨口被被告拿走的話,成立侵占遺失物應該無疑;今天機器任你夾,這就是夾娃娃機特有的「保證取貨」功能呀,雖然還需要一點點「技巧」,但我認為放在玻璃窗內跟放在出貨口沒兩樣了。
遺失物須因非持有人本意而脫離持有,東西還在夾娃娃機內,還有一層物理上的隔絕,似乎不能論以遺失物;至於掉出洞口,自然是遺失物;但落在洞口,尚未取出的物品,到底原物品的監督支配關係還在不在?我還無法明確了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14 22:53:00P大又開始喝了@@
解,但是從夾娃娃機的設計來看,依一般使用方法,夾出而掉到洞口的一瞬間,應該就是機台主人有意使玩家自由取出,故性質上似乎可認為雖然還沒拿出洞口,但機台主人已經對原物品失去持有關係了沒有啦,今天喝台啤而已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