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以下題目出自98律師
甲因厭煩同居人乙女的二歲兒子丙哭鬧,某日甲與朋友喝酒後返家想要上床休息, 見丙
哭鬧,一腳將丙踹下床,雖見丙的頭撞及床角出血不止,但見丙不再出聲,於 是翻身倒
頭就睡。乙女因怕打擾甲睡覺,將丙移至客廳沙發上。二小時後乙發現丙 已臉色發黑,
始急忙將丙送到醫院急救。醫生判定丙在到院前就死亡了,遂通知警 方,甲告訴警察丙
是自己從床上摔下來的,他喝醉睡著了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請依刑法的相關規定分
析甲、乙二人成立何罪。
本來有看過相關網友跟老師的擬答
但對於甲的罪責標準見解卻都不一致
有說成立殺人既遂不作為的
也有僅成立傷害致死
也有傷害+遺棄致死的
小弟我的管見是
因為甲按題示僅因丙吵鬧將其踢下床
並沒有明顯之殺人故意
且因酒精導致辨識能力降低
應無作為可能性
不成立殺人不作為
而依100台上7326決
傷害致死跟遺棄致死之區別
應視死亡結果與傷害或遺棄兩行為間是否具相當因果關係
依題示,醫生判定丙在到院前就死亡
無法斷定是否若有送醫即可獲救
應可認死亡結果與遺棄行為無因果關係
甲應成立傷害致死及294第一項有義務遺棄(此處的有義務是按15條二項的危險前行為)
但總之
我的管見寫完再參考其他人的擬答
還是覺得觀念很亂
殺人不作為、傷害致死跟遺棄致死 這三者到底要怎麼分
還請各位前輩不吝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