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不作為殺人vs遺棄致死

作者: kobe30732 (Athena Raider)   2018-07-20 19:36:28
各位前輩好
以下題目出自98律師
甲因厭煩同居人乙女的二歲兒子丙哭鬧,某日甲與朋友喝酒後返家想要上床休息, 見丙
哭鬧,一腳將丙踹下床,雖見丙的頭撞及床角出血不止,但見丙不再出聲,於 是翻身倒
頭就睡。乙女因怕打擾甲睡覺,將丙移至客廳沙發上。二小時後乙發現丙 已臉色發黑,
始急忙將丙送到醫院急救。醫生判定丙在到院前就死亡了,遂通知警 方,甲告訴警察丙
是自己從床上摔下來的,他喝醉睡著了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請依刑法的相關規定分
析甲、乙二人成立何罪。
本來有看過相關網友跟老師的擬答
但對於甲的罪責標準見解卻都不一致
有說成立殺人既遂不作為的
也有僅成立傷害致死
也有傷害+遺棄致死的
小弟我的管見是
因為甲按題示僅因丙吵鬧將其踢下床
並沒有明顯之殺人故意
且因酒精導致辨識能力降低
應無作為可能性
不成立殺人不作為
而依100台上7326決
傷害致死跟遺棄致死之區別
應視死亡結果與傷害或遺棄兩行為間是否具相當因果關係
依題示,醫生判定丙在到院前就死亡
無法斷定是否若有送醫即可獲救
應可認死亡結果與遺棄行為無因果關係
甲應成立傷害致死及294第一項有義務遺棄(此處的有義務是按15條二項的危險前行為)
但總之
我的管見寫完再參考其他人的擬答
還是覺得觀念很亂
殺人不作為、傷害致死跟遺棄致死 這三者到底要怎麼分
還請各位前輩不吝指教
謝謝
作者: tttggg (古意)   2018-07-20 20:35:00
行為人主觀?
作者: jason88633 (ColorMilk)   2018-07-20 20:58:00
其實....你開心就好,只要把自己想法通通列出來,應該能獲得青睞,畢竟連最高法院都有不一樣的見解了!能自圓其說加說服別人就好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7-20 21:09:00
同Jason看法,除非題目有給線索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20 21:55:00
看pinhanpaul今天喝到幾點XD殺人的部分可以先直接排除,因為殺人是故意行為,但本題並無殺人故意的描述(也看不出來有未必故意)。
作者: allena840214 (八八)   2018-07-20 22:25:00
同意jason88633 刑法考試本來就不是考事實認定是在考法律 只要把判斷標準寫出來 你的結論符合標準 都會有一定的分數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7-20 22:46:00
這邊對於甲小弟有不同看法,將丙踢下床之行為,論傷害罪;對於將丙踢下床後不救助之行為,就算甲僅是同居人,能否屬密切生活關係縱有爭議。惟甲將丙踢下床,已具危險前行為的作為義務,保證人地位形成。又丙撞到「頭」而「流血不止」,甲應對丙可能發生死亡有所預見,並容任其結果發生,屬間接故意,且有救助可能卻不為之,成立不作為殺人罪。另外,有老師說過,喝酒跟喝醉是兩回事,依題意,甲只是喝酒,被抓到後才辯稱喝醉,行為時應具有行為能力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20 23:16:00
大家題目做多了都把人想的好壞喔,是我太傻太天真Q.Q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7-20 23:27:00
我覺得如果題目把主角描述的很壞 就是想看你怎麼論罪271,277II,294II三個罪名都有模糊地帶。像我把甲「倒頭就睡」解讀為容任,所以主觀上具備間接故意;若否,則應屬有認識過失,結論就可能變成277II。我覺得重點不是最後成立何種罪名,而是題目事實涵攝的過程。我也沒有很懂啦,大家一起討論QQ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20 23:59:00
OK啦,刑法是容許性最高的科目。論理邏輯一致最重要。與其求寫對,更應該注重的是不要寫錯。刑法老師都很嘴。像是如果你覺得有過失,就不能去寫殺人。至於是過失還是故意,其實就看你的解讀,不用太拘泥。
作者: somia012 (Ravenclaw)   2018-07-21 00:01:00
因為受害人是兒少,我會偏向刑責比較重的寫法(寫自己良心爽的)至於分數是看整題的鋪陳邏輯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18-07-21 00:21:00
今天沒喝,不如就論甲成立「過失殺人罪吧」(誤我覺得要論殺人罪的話,甲無法論不作為犯,先姑且不論是否有殺人故意(依題目看起來似乎沒有),但因為他同時有作為(踢人)和不作為(放置PLAY),不作為行為會被作為行為吸走,故僅能以積極行為論作為的殺人罪我會選傷害致死罪下題,因甲應僅有傷害故意,且有預見加重結果的可能性。如果要論遺棄致死,感覺很麻煩
作者: betty200366   2018-07-21 07:04:00
我的認知和 zero大大一樣但律師考試又看考官想法是什麼!或許答案不一。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8-07-21 10:54:00
題外話:不要忘記刑分加重
作者: alexpika (G良)   2018-07-21 23:40:00
Pinhanpaul有喝沒喝腦袋都好清楚
作者: ssaamm810130 (買一送八)   2018-07-22 13:57:00
100年台上2643號判決 故意犯殺人或傷害後,不將被害人送醫,不成立不純正不作為殺人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23 23:58:00
該判決係因法院認「無殺人故意」所以才不成立,跟遺棄與否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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