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小弟認知:
在逮補被告/犯嫌後,檢警應是共用24小時解送時間
偵察輔助機關因第100-3規定不得於夜間(日出日落)詢問
而第93條第四項第五項,的禁止深夜(23~08)訊問的規定,應是針對法院。
那麼有關檢察官禁止深夜訊問應該要依據哪一條?
如果依第93-1條第1項第3款適用100-3僅規定夜間,且又有檢察官同意的例外。
要直接拿98條疲勞訊問好像又太直接果斷了一點?
不曉得是哪個法條漏看了,小弟檢查很久沒找出來
想請問各位大大:
1.檢察官深夜(23-08)訊問禁止應該依據哪一條?
2.是否檢察官有權於夜間(日出日沒)訊問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