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學長姊好
關於竊盜、強制性交的加重TB
小弟有些觀念上的混淆
先po上題目
出自104地特法制
甲侵入A女住宅打算偷竊,而正在翻箱倒櫃尋找值錢的財物時,被A發現,甲一不做二不休,隨手拿起廚房的菜刀,逼迫A交出值錢的財物。當A交出5萬元後,甲見A年輕貌美,又再逼迫A與其性交。就在完成性交後,甲心想若不殺A將留下後患而將A殺死。試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擬答的部分
艾倫老師跟公職王的解答
都是將侵入住宅跟攜帶凶器該當加重強制性交
攜帶凶器無疑義
我有問題的是"侵入住宅"的部分
再附上一則艾倫老師講義上給的參考判例
22上字1460例
"所謂侵入竊盜,必其侵入之初即基於行竊之意思為之,倘以他故侵入,在侵入之後始乘機起意竊盜者,難以侵入竊盜論"
想請問前輩們
(1)就侵入住宅的部分,因為是先討論加重竊盜,那侵入住宅這個構成要件可以被拿來雙重評價竊盜跟強制性交嗎 ?
(2)題示甲是以竊盜故意侵入住宅,按照上述的判例並無基於強制性交意圖侵入,是侵入住宅後另行起意後才犯之,這樣也該當加重構成要件嗎?
(3)倘後來強制性交的部分未遂,但已經侵入住宅了,仍會成立加重強制性交未遂嗎?
問題有點多
因為實在身邊沒人問QQ
就講義的部分也只能翻題目從擬答來推敲上述問題,已經做過功課了但還是不放心
因此上來求教
還請各位學長姐不吝指點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