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9 條
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 法規停止或恢
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
制定之程序
第 4 條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廢止之程序
第 22 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
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 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三日起失效。
目前我找到的相關內容只有講到
法規停止適用之程序,準用廢止之規定ꀊ法規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制定之規定
如: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下列關於「法規之停止或恢復適用」的敘述,何者錯誤?ꀊ(A) 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得暫停適用法規之一部或全部ꀊ(B) 因政策或事實之需要,得暫停適用法規之一部或全部ꀊ(C) 法規停止適用之程序,準用該法有關法規廢止之規定ꀊ(D) 法規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該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ꀊ
關務三等◆法學知識97 年 - 9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三等下篇#4809
答案為(B)
想請問各位大大第19條的應該要怎麼解釋才對
A
法規停止適用之程序,只準用廢止之規定ꀊ法規恢復適用之程序,只準用制定之規定
B
法規停止適用之程序,準用廢止或制定之規定ꀊ法規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廢止或制定之規定
C
法規廢止之程序只到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與制定之程序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為一樣的程序 所以兩個一樣沒有差別
又或者是以上皆非 我想的都不正確
又如果正確的解釋為B的話
可以依第十九條來說
法律廢止適用之程序,準用該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ꀊ嗎?
手機排版+第一次發文 請多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