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的滿多的,希望集中在一起,比較好整理。
目前比較有爭議的應該是刑法第六題跟公法第36。
如果有高手能解釋的話麻煩解答一下
還有刑法第1題,有大大指出與103第4次決議不符上述不符部分指選項D
作者:
nazo (地頭蛇蛇)
2018-08-05 18:19:00我想我開回文好了~因為論述有點長
刑法第六題D選項的用詞是"能預見",而不是"有預見"或"已預見",語意上應該就是指"預見可能性",雖然我覺得這樣玩文字遊戲真的很無聊......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å¼)
2018-08-05 18:54:00阿反正就全部送釋義啊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å¼)
2018-08-05 19:04:00還有哪題有問題的@@?
1剛剛將題目上面那兩題釋疑了,如果大家有空的話也去一1下,不要放棄多一分的機會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å¼)
2018-08-05 19:25:00還有哪題有問題的趕快釋疑
作者: chloeslover 2018-08-05 19:37:00
順便問一下,刑法40題B錯在哪,沒緩刑?第6題的D其實是47上920的斷章取義啦
作者: tim5493 (楷勳哥) 2018-08-05 20:03:00
40題的b少緩刑吧~
1感謝提供,但我去搜尋判例本文,似乎沒看到有明講傷害1未遂可以成立,但還是麻煩你去釋疑一下,因為我已經釋1疑一次,不能在更改了
99台上2964說: 因基本犯罪未遂而構成加重結果犯的話,需要基本犯罪亦處罰未遂才可。但普通傷害罪不罰未遂!
民法第38題的A是不是也錯 92條詐欺的客體並不包括身份關係吧
作者: daniel830101 (胖胖) 2018-08-06 11:25:00
民法997是92條的特別規定
作者:
y0707186 (新阿姆斯特旋風噴射阿姆)
2018-08-06 17:35:00今年各種玩文字遊戲ㄎㄎ 好好玩啊 耶耶耶~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å¼)
2018-08-06 19:00:00對欸,我自己也應該挑戰公法第三題
作者:
ok5566 (洨王子)
2018-08-06 19:14:00公法第3題的D在#708理由書有明說不用法官保留不是?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å¼)
2018-08-06 19:58:00看完主文以後還是不要釋疑好了
作者:
gs1 (Zzzz...)
2018-08-06 23:15:00其實沒有差 之前有一題鑽洞算不算工具窺視 最後也是送分出的爛 有爭議 就是有機會就算實務見解就擺在那 太多人去爭議 結果還是送了
作者: JIXXK 2018-08-07 07:36:00
100年鑽洞算不算工具窺視那題記得是因為考生不爽鬧上新聞考選部因為社會輿論壓力才給分 其實那題根本不該給
作者:
iPolo3 (艾POLO衫)
2018-08-07 12:52:00請問22題公務員登載不實為什麼可以成立間接正犯
214本身規範的是無公務員身分之人吧題目甲本身就是公務員
作者:
AgnessHJ (Agness)
2018-08-07 19:20:00214成立間接正犯很詭異,忘記是在哪裡看到/聽到(書/老師)說,214是間接正犯的明文化,所以一看到題目有間接正犯就劃掉了
作者: nicklose (準備升格當人夫) 2018-08-07 19:21:00
公務員甲出於就職掌文書為不實登載之犯意,基於資訊不對等之地位,利用不知情之第三人作為犯罪工具,以達到不實登載之犯罪目的~應該是這麼解釋而成立間接正犯吧我想~
作者: chloeslover 2018-08-07 19:22:00
214說的無公務員身分是指沒有作成該公文書權限的人吧就算你是公務員 只要你沒作成該公文書的權限 一樣可以成立阿 只是那題就不是利用有權製作公文書之人
作者: chloeslover 2018-08-07 20:27:00
所以我說那題不是利用有製作權的人啊重點是乙不是職掌該公文書之人 所以不會有214我只是要說行為人就算是公務員還是能成立214阿
作者:
kkahon (海上男兒)
2018-08-09 19:27:00奇怪,判例要旨內容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