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司律一試釋疑區

作者: Nini2312 (Portia)   2018-08-08 10:43:24
行政法第49題:
題目:關於行政訴訟之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標的對於原告及其他公同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其他公同共
有人參加訴訟
b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該
第三人參加訴訟
c行政法院認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依職權命其參加訴訟
d輔助參加訴訟之人,並非行政訴訟法上所稱之當事人
說明: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所示,原告與其所請求撤銷或變更
之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第三人)利害關係相反者,該第三人因該行政處分而取得之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成為裁判對象,該行政處分經判決撤銷或變更者,對該第三人亦有效力,為保
障該第三人之訴訟權,行政法院「應」依職權命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
是以,本題選項B一概指出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第三人參加訴訟,未區分原告與其所欲撤銷或變更處分之相對人(
第三人)利害關係相反抑或係相同,法院對此有不同之裁量權限而為解釋,顯與最高行政
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內容有所牴觸。
綜上所述,除選項C本係法條明文故為錯誤外,選項B與實務見解不符亦為錯誤之選項,應
予給分。
書名:行政法講義
作者:林明鏘
出版年次:2017年2月三版
頁次:482
作者: chinghsu (way)   2018-08-08 11:04:00
利益相反應職權通知,那利益相同呢?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8-08 11:30:00
實務跟條文打架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8-08-08 11:57:00
仔細看決議,原告、處分相對人利害相反才是應
作者: loveroy   2018-08-08 18:02:00
我也是看到B選項立刻想到103決議,所以就選下去了
作者: artisi (請輸入使用者代號)   2018-08-08 18:23:00
看不懂在爭啥?選項B不就是法條照抄你硬說他錯?你大法官?
作者: roy0651 (上帝之鞭阿提拉)   2018-08-08 19:08:00
所以樓上決議都不用管?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8-08-08 20:25:00
決議是先寫法條"得",然後某種情形下裁量收縮至零變"應"這樣很難理解嗎?
作者: behati (Behati Prinsloo Levine)   2018-08-08 22:14:00
對啊我就記得有裁量收縮至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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