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ini2312 (Portia)
2018-08-08 10:43:24行政法第49題:
題目:關於行政訴訟之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標的對於原告及其他公同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其他公同共
有人參加訴訟
b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該
第三人參加訴訟
c行政法院認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依職權命其參加訴訟
d輔助參加訴訟之人,並非行政訴訟法上所稱之當事人
說明: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所示,原告與其所請求撤銷或變更
之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第三人)利害關係相反者,該第三人因該行政處分而取得之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成為裁判對象,該行政處分經判決撤銷或變更者,對該第三人亦有效力,為保
障該第三人之訴訟權,行政法院「應」依職權命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
是以,本題選項B一概指出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第三人參加訴訟,未區分原告與其所欲撤銷或變更處分之相對人(
第三人)利害關係相反抑或係相同,法院對此有不同之裁量權限而為解釋,顯與最高行政
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內容有所牴觸。
綜上所述,除選項C本係法條明文故為錯誤外,選項B與實務見解不符亦為錯誤之選項,應
予給分。
書名:行政法講義
作者:林明鏘
出版年次:2017年2月三版
頁次: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