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aski (GreedIsGood)》之銘言:
: 假設A正在乘機性交B,抽插到一半B醒了,開始抗拒喊不要
: A把B綁住後,繼續抽插,強制性交B
: 請問A怎麼論罪?
: A成立乘機性交罪 + 強制性交罪,這應該沒有問題
: 我的問題是:這兩罪怎麼競合?
: 我的想法是:這類似轉念強盜,只有一個犯意,是一行為
: 乘機性交罪&強制性交罪保護的法益都一樣,都是性自主權,所以是侵害一法益
: 一行為侵害一法益,所以是法條競合關係,從一重
: 結論是:論強制性交罪即可
: 但我剛剛看高X的解答,它說是數罪併罰
: 我想應該是我寫錯了,想請各位先進看看哪裡有錯這樣,謝謝各位大德
推 ok5566: 你插入性器接合就既遂了阿 人家反抗又硬上 這樣就是另外 08/15 22:30
→ ok5566: 一次的強制性交 不能寫到犯意升高去吧 08/15 22:32
小弟同你見解
先看看我們的立法者如何定義性交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從 "進入" 及 "使接合" 等字眼
吾人可探求出 立法者 在 性交 此一動詞的態度上
乃係採取 動作動詞(動動詞) 而非 狀態動詞(靜動詞)
(惟此與國內認為強制性交乃是狀態犯並不衝突
刑法上的狀態犯與語言學上的狀態動詞是不同概念
容小弟後述)
In linguistics, a stative verb(靜動詞)
is one that describes a state of being,
in contrast to a dynamic verb(動動詞),
which describes an action.
所以在一段時間的性交過程中
性交是可以算進行次數
只是這段性交行為如何計算行為數 才是舉證的困難點
小弟以為可以偷用數學 連續性 的概念
時間是自變數 行為是應變數
時間是連續的無庸置疑
而每個時間點都可以觀察出該人之行為
如果在一段時間的性交過程中
每個時間點都可以觀察到該人行為是處于性交的評價
那麼 就該評價為一個性交行為
反之 可以找到一個時間點
觀察到 該人行為 並非是屬于性交的評價
比如 題目中所述 綁人的強制行為
那麼 該段時空密接的性交場合
就可切割出兩個 性交行為
反正競合論 好像也沒有大一統的見解
說理說得過去 應該都還OK吧?
(本文為初搞)
後記
殺死人和強姦人 都是狀態犯
但 死 是狀態動詞 人不可能死很多次
而 被性交 則有次數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