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lesvorbei (如果、聽說、可能)》之銘言: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因應飛安監理人力用人政策需要,擬於本項考試三等考試增設「飛
航
: 駕駛檢查管理」與「適航檢查管理」二科別。
: 詳細內容可以參考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 情報來源:考選部
: https://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5&menu_id=317&news_id=
34
: 17
: 短網址:https://goo.gl/DDuQMJ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陳述意見如說明,敬請鑒
核。
說明:
一、關於貴部積極任事、依法行政,針對旨揭修正草案徵求意見,應予以肯定。
二、經檢視旨揭修正草案,草民茲提供淺見如下:
(一) 有關第三條應考年齡限制,第三款規定「飛航駕駛檢查管理及適航檢查管理科別:
年滿
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草民建議刪除55歲上限。說明欄雖稱用人機關以
進用
人員訓練、累積經驗之需求,及經常登入航空器查核與國外出差之業務特性,而訂
定應
考上限。然,經查適航檢查管理已在本條附表一要求工作5年以上經驗,用人機關所
述
進用人員尚需累積經驗實屬牽強之詞。另,55歲以上之現職飛安檢查員仍可登入航
空器
查核與國外出差,代表高齡對飛安檢查業務之執行並無負面影響,故以取消應考年
齡上
限為宜。
(二) 有關第三條附表一,適航檢查管理科別要求應試者必須具備「運輸類」民用航空器
機型
維修完訓證明,草民建議取消運輸類之限制。經查「本科別工作內容主要為國籍航
空業
者之適航維修作業之檢定與後續監理作業」,此處航空業者不僅為航空運輸業,亦
可能
是普通航空業、自用航空器活動、超輕型載具團體、無人機業者或訓練機構執行業
務,
這都不在運輸類民用航空器之範圍。倘若用人機關考量運輸類民用航空器適航業務
之需
求,實可於考試及格後依進用人員專長分派運輸類或非運輸類之業務,而不宜於考
試前
限制必須具有運輸類證明。
(三) 另有關適航檢查管理科別要求簽證工作五年以上經驗,旨揭草案並未明訂應試者要
提出
何種資格證明。由任職公司或機構或機關核發之證明嗎?倘若任職公司或機構不願
核發,
或是像復興航空公司已經解散停業而無法核發之情況,豈不剝奪中華民國憲法賦予
人民
應考服公職之權利?故草民建議以持有交通部核發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地面機械
員或
維修員檢定證五年以上資格取代簽證工作五年以上經驗為宜。
(四) 有關第四條應試科目,草民建議飛航駕駛檢查管理科別應納入「飛行原理」。正如
說明
欄所述,該科進用人員對受檢對象之飛航操作評估其檢查需求,若對飛行原理瞭解
不夠
透徹,如何能對飛航操作進行評估?經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航空駕駛類科之應
試科
目包含飛行原理,相同等級相同職系之飛航駕駛檢查管理科別卻不必考飛行原理,
實有
違常理。飛行原理有關升力、阻力及穩定等相關知識,向來就是航空器駕駛員之本
職學
能,故宜以飛行原理做為飛航駕駛檢查管理科別之應試科目之一。
(五) 另於第四條附表二,經查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空通信、航務管理等科別,均以
「民
用航空法」為應試科目,然飛航駕駛檢查管理、適航檢查管理科別卻改以作業規則
做為
應試科目,草民建議仍以民用航空法為應試科目。一則民航人員身為民航局公務人
員,
若對民用航空法這部根本大法瞭解不夠透徹,恐難依法行政。二則考量命題成本,
有資
格報考飛航駕駛檢查管理、適航檢查管理科別者實屬少數,為了少數人卻要另行委
託命
題並閱卷,衡量貴部立場並不恰當。故以民航人員特種考試各科別一律將民用航空
法列
入應試科目為宜。
(六) 有關第五條第一項,飛航駕駛檢查管理、適航檢查管理科別並不需要經過英語會話
,草
民建議比照飛航管制科別,於第一試施行英語會話,且於第二試施行英語口試。正
如說
明欄所述,用人機關考量執行業務需具備英語口說能力,顯見英語口說能力非常重
要,
在第一試取消英語會話與說明欄所述矛盾。
(七) 另合併第七條計分比例,第一試成績佔90%,因而飛航諮詢、航空通信、航務管理之
英
語會話佔總成績概略超過14%,然飛航駕駛檢查管理、適航檢查管理科別於第二試施
行
之英語口試僅佔總成績10%,低於飛航諮詢、航空通信、航務管理各科別之比重,顯
有
違前述用人機關要求英語口說能力之考量,故飛航駕駛檢查管理、適航檢查管理科
別以
維持第一試英語會話及第二試英語口試為宜。
(八) 有關第八條第三項英文成績,飛航駕駛檢查管理及適航檢查管理科別降低至50分,
草民
建議比照飛航管制科,仍以60分為宜。說明欄雖稱飛航駕駛檢查管理及適航檢查管
理科
別依業務性質比照航空通信科別,草民認同航空通信人員確實訊息傳遞較為單純,
然飛
航駕駛檢查管理及適航檢查管理科別在英文方面並不如此單純,必須閱讀國際民航
組織
相關文件或歐美民航主管機關發布之法令,甚至必須與國際民航人士有英文書信往
來,
若無相當程度之英文讀寫能力,恐難勝任飛安檢查員一職,故未滿60分者仍以不予
錄取
為宜。
三、綜合上述說明二所含八點意見,用人機關或有思慮不周、說法相違之處,尚望貴部深
入
探究並採納草民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