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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hn81529 (ㄚㄚ強)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請益] 107年調查局特考法律實務組公司法疑問
時間 Wed Aug 22 20:29:2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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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一、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 A 公司)依法轉投資於 B 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為 B 公司),A 公司經 B 公司股東會選任為董事,A 公司即指定
甲代表執行董事職務,甲代表 A 公司就任董事後,於首次之董事會被選
任為董事長,甲即就任為 B 公司之董事長,並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B
公司於甲董事長任期內,欲依公司法之規定與 A 公司進行合併。試問:
當 B 公司與 A 公司簽訂合併契約時,甲得否代表 B 公司與 A 公司簽
訂?有無公司法第 223 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
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規定之適用?(20 分)
問題:
公司法第1小題,補習班的解答爭點都是實質董事有無公司法第223條之適用?
但A公司依題義已被選任為B公司董事,故甲應該是第27條第1項法人董事代表
人的情形。
所以A公司直接就是董事了,為何還要討論A公司是否為實質董事?
想請問是否我有理解錯誤,還是有其他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