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撲馬的刑分看到一個老師特別標記為較困難的題目,大致如下:
甲叫乙殺A,並提供乙詳細的謀殺計畫(共謀),
乙依照計畫攜帶小刀至指定地點埋伏A,
殊不知A早已知道甲乙的計畫,因此趁乙埋伏時先下手為強,
A拿刀從乙背後偷襲打算殺他,乙為了保命,出於傷害故意持刀攻擊,
刺中A腹腔,最後A失血過多死亡。
撲馬解題認為甲乙是共謀共同正犯,乙傷害致死可主張正當防衛無罪,
這部分我都能理解,沒什麼特別的問題,比較有疑問的是甲的罪名部分,
書中指出,依照犯罪的同質重合關係(如強盜包含竊盜、殺人包含傷害),
乙雖然構成傷害致死,甲仍然成立殺人既遂之共謀共同正犯。
其實書裡寫的我大致都能理解,只是有一些小疑問
1.乙原本是埋伏要殺A,但卻被A偷襲,為了防衛而傷害A致死,這算另起犯意嗎?
如果認為是另起犯意,是否已經超出甲乙共謀的計畫範圍而不能歸責於甲呢?
2.同質重合是否為日派見解?國考會建議這樣寫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