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各位大大,小弟最近讀陳聰富老師的民法總則,第三章中寫到,有關財團法人捐助目的變
更與捐助人當初的捐助目的不合,應依民法第62條規定駁回變更捐助章程的聲請。
小弟疑問是,民法第62條之要件是「組織不完全」及「重要之管理事項不具備」,我怎麼
看都與變更目的無關。後面兩頁又提到,民法62和63條,是以維持財團目的為要件,這是
民法62、63條體系解釋的結果嗎?如果是,是學說還是實務的解釋?雖然這本書有附實務
裁判的字號,但是太久遠了司法院網站查不到。希望各位神人能夠替我解惑,謝謝!